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22:42
公司重整的程序分为三步,分别是:提出重整请求、法院对重整请求的受理、重整方案的实行。这三步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需要做哪些行为来完结这些程序呢?请阅览下文进行了解,期望对您有所帮忙!
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要提出重整请求,随后法院对重整请求的受理,最终是重整方案的实行。
(一)提出重整请求
公司法人的重整请求可由债款人、接连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款人提出。
请求人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请求,并递送书面请求书。请求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请求,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请求的受理
1、重整请求的查看。(1)方式查看:查看法院有无管辖权、请求人是否合格、请求书的方式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 (2)本质查看:查看被请求人是否合格、债款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款人是否具有抢救的期望。
2、法院的查询。法院应当遴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历而与债款人无好坏关系的人员对被请求重整的公司进行查询,详细查明债款人的财力状况和运营状况,咨询有关主管机关的定见,将查询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查看人。法院应在开始查询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查看人查询公司的状况,以供法院作为决议是否裁决重整的参阅。 (1)查看公司事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财物评价; (2)公司的运营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担负规范,是否尚有运营价值; (3)企业担任人在实行事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请求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请求到作出受理裁决期间内,为避免债款人搬运产业和其它影响债款人利益的行为,能够依职权或依请求人请求,间断对债款人的其它民事实行程序或对公司产业采纳保全办法。
法院经查询以为契合重整条件,应做出答应债款人重整的裁决。
5、受理重整请求裁决的效能。法院裁决允许重整后,即正式发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布告允许重整的裁决,并将裁决书及布告事项以书面方式告诉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款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款人的产业权、运营权、或产业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收,债款人间断全部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仅有合法的清偿债款和承受债款清偿的机关,债款人不得为相同的行为; (3)间断对债款人的其它强制实行程序; (4)建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好坏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契合条件的债款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款。
(三)重整方案的实行
重整人应在债款人帮忙下及时拟定出重整方案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方案对债款人及关系人发生约束力。
重整方案的内容应包含:(1)债款变化的详细状况、债款清偿的期限和实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条件; (2)重整的办法:包含企业全体状况的处理、企业从头开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本钱、出售部分产业交换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赞同增发股票或债券征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本钱置换); (3)重整方案的详细实行。
重整方案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实行。重整人在实行重整方案过程中,应尽到仁慈管理人的职责,承受监督人的监督,违背此职责而给债款人或关系人形成危害时,应负补偿职责。
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首要提出重整请求,随后法院对重整请求的受理,最终是重整方案的实行。
(一)提出重整请求
公司法人的重整请求可由债款人、接连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款人提出。
请求人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请求,并递送书面请求书。请求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请求,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请求的受理
1、重整请求的查看。(1)方式查看:查看法院有无管辖权、请求人是否合格、请求书的方式是否契合法令的规则; (2)本质查看:查看被请求人是否合格、债款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款人是否具有抢救的期望。
2、法院的查询。法院应当遴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历而与债款人无好坏关系的人员对被请求重整的公司进行查询,详细查明债款人的财力状况和运营状况,咨询有关主管机关的定见,将查询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查看人。法院应在开始查询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查看人查询公司的状况,以供法院作为决议是否裁决重整的参阅。 (1)查看公司事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财物评价; (2)公司的运营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担负规范,是否尚有运营价值; (3)企业担任人在实行事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请求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请求到作出受理裁决期间内,为避免债款人搬运产业和其它影响债款人利益的行为,能够依职权或依请求人请求,间断对债款人的其它民事实行程序或对公司产业采纳保全办法。
法院经查询以为契合重整条件,应做出答应债款人重整的裁决。
5、受理重整请求裁决的效能。法院裁决允许重整后,即正式发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布告允许重整的裁决,并将裁决书及布告事项以书面方式告诉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款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款人的产业权、运营权、或产业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收,债款人间断全部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仅有合法的清偿债款和承受债款清偿的机关,债款人不得为相同的行为; (3)间断对债款人的其它强制实行程序; (4)建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好坏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契合条件的债款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款。
(三)重整方案的实行
重整人应在债款人帮忙下及时拟定出重整方案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方案对债款人及关系人发生约束力。
重整方案的内容应包含:(1)债款变化的详细状况、债款清偿的期限和实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条件; (2)重整的办法:包含企业全体状况的处理、企业从头开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本钱、出售部分产业交换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赞同增发股票或债券征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本钱置换); (3)重整方案的详细实行。
重整方案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实行。重整人在实行重整方案过程中,应尽到仁慈管理人的职责,承受监督人的监督,违背此职责而给债款人或关系人形成危害时,应负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