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1:55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8-05-27收效日期:2008-05-27发布部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8]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弥补告诉如下,请依照履行。依据《告诉》要求,对石脑油出产企业销售给乙烯、方烃类产品出产企业作为出产乙烯、方烃类产品质料的石脑油,实施《石脑油运用办理证明单》。《石脑油运用办理证明单》由市局共同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收据办理中心收取。《石脑油运用办理证明单》的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本市共同填“31”,第3、4位本市共同填各区、县行政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在试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办理办法》过程中,购货方税务机关与销货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办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质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作的事务,也依照本办法规则履行。各地对在贯彻履行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请及时陈述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办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办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53129号)以及相关规则,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规模包括除汽油、柴油、火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第三条 境内从事石脑油出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出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存案。第四条 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第五条 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质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一)石脑油出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出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二)石脑油出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出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出产乙烯、芳烃类产品质料的石脑油,实施《石脑油运用办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办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第六条 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出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施《证明单》办理,应依照规则申报交纳消费税。第七条 《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运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免税联,作为销货方申报免税的材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载;第四联为备检联,作为销货方备检材料;第五联为存根联,作为购货方备检材料。第八条 购货方初次请求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出产经营状况进行核实,并树立《证明单》台帐。第九条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种类、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相关内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