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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1:57

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5月1日起实施
听讼网北京4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签署第40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此法令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华社30日授权播发了这个法令。
法令共分八章一百一十五条,分别为总则,车辆和驾驶人,路途通行条件,路途通行规则,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法令规则,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则的强制报废规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告诉机动车所有人处理刊出挂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收回企业,由机动车收回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刊出。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处理刊出挂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布告该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
法令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驾驶人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准则,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到达12分,拒不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诉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令还规则,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路途上发作未形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载交通事故的时刻、地址、对方当事人的名字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稳妥凭据号、磕碰部位,并一起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洽谈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现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敏捷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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