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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有效登记势在必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3:59

一年前,曾经有一部红极一时的网络歌曲,因作者屡次转让著作权而闹的沸反盈天。在该著作的一系列转让中,呈现了作者四次将同一著作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古怪现象。成果把裹进这场转让胶葛的两家音像公司折腾得苦不堪言。一家为了保住该著作,竟买了三次著作权;另一家则被法院判定失去了经过转让取得的著作权。最近,又呈现因一部盛行音乐著作的著作权重复转让而引发了多起诉讼。某音像制造公司将其取得词曲作者转让的音乐著作又转让给一家音像发行公司。合理这家发行公司全力推出音像制品时,另一家音像制造公司冒出来,称早已取得词曲作者的转让而具有著作权,并取得了法院的支撑。音像发行公司见状,也打起了官司,要求法院承认其取得著作权的合法性。现在该案正在审理中。
所谓著作权转让,便是著作权人经过签定书面合同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如仿制、发行、扮演、播映、信息网络传达等权力)悉数或部分转让人给别人。著作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转让成果会直接导致著作权归属和法律关系的改变。受让人经过转让取得著作权,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而原著作权人则经过转让丧失了原有著作权。从上述胶葛能够看出,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力不妥,重复转让著作权,导致了同一著作一起存在多个著作权人,多个著作权人都在授权,受让的著作权人又再转让,然后又不断发作的新的著作权人的紊乱局势。因重复转让著作权也引发出多起诉讼,但因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加之法院在审理相关案子中,缺少确定著作权有用转让的根据,很简单呈现根据不同判定决议同一著作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权力人的荒谬现象。多个好心受让人的利益无端遭到危害。在市场上,同一著作由不同的权力人授权其产品以相同的方法在市场上传达流转,严重地影响了运用著作和产品流转的正常次序。
那么,怎么才干防止此类事情的发作,下降著作权转让的危险,确保著作权转让的安全进行,保护著作运用的正常次序,一起也为法院供给判别著作权有用转让的根据?处理的方法便是施行著作权转让的有用挂号。
事实上,在上述胶葛中,都曾有著作权转让进行过著作权挂号。可是,因为我国现在施行的是著作著作权自愿挂号,在司法程序中,挂号组织开具的挂号证明仅仅开始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施行法令中,尽管增加了著作权管理部门能够对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答应进行存案的规则,可是因为没有规则合同存案的法律效力,这种存案准则也不具有确定著作权合法转让的强制力。
因而,在著作权法或其施行法令中规则著作权转让的有用挂号准则成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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