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的六个基本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8:40
我国的亲属立法开始于1950年5月1日颁行《婚姻法》,从此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婚姻准则将被完全废弃,而新民主主义婚姻准则将遍及施行于全国。”立法后,经过1953年全国规模的遵循《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准则完全溃散,新婚姻家庭准则敏捷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明显添加,民主友善的家庭许多出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家喻户晓。1980年9月10日修订了《婚姻法》,使我国的亲属法制建造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修订的意图,是将调整的要点由变革婚姻家庭准则转移到安稳婚姻家庭关系,确保和开展婚姻家庭建造上来。但因为其时正值十年浩劫完毕不久,法学领域拨乱兴治的使命还没有完全完结,修订《婚姻法》只在有限的程度进步行了修正和弥补。2001年修订《婚姻法》之前,学界酝酿进行严重修正,以拟定《亲属法》或许《婚姻家庭法》为方针。但立法机关没有采用学界的定见,仅仅对《婚姻法》进行了小规模的修订。添加了确保婚姻法根本原则施行的办法,添加了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的规矩,增设了无效婚姻准则和可吊销婚姻准则,明确规矩夫妻一起产业的规模承认婚前产业归个人一切,明确规矩夫妻感情决裂的法定条件,添加规矩了违背法令的救助办法和法令责任。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收养上施行习惯法。为了依法调整收养法令关系,专门拟定了《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并在1998年11月4日进行了从头修订。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婚姻登记法令》,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性解说,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等。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与婚姻立法一同,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开展的严重效果。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标准存在较多缺点和缺少。这些问题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名不虚传,《婚姻法》无法归纳亲属法的悉数内容。以《婚姻法》命名亲属法,沿袭的是前苏联的立法形式,使调整亲属关系的法令的称号局限于一个调整婚姻关系的称号。更为严重的是,本来就归于亲属法内容的收养问题,因为《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运用了《收养法》的称号,使《婚姻法》部属的一个单行法在称号上与《婚姻法》成了相并排的法令,损害了法令体系的内涵逻辑性。
第二,自立门户,将亲属法独立于民法之外。在《婚姻法》立法之初,就否定了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将《婚姻法》独立于民法之外,使之成为国家立法中一个独立的根本法。亲属法与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和侵权法同等归于私法的领域,运用相同的概念和一起的法理,是一个完好的民法体系。将《婚姻法》与民法相别离,使《婚姻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令部分,割裂了民法的有机构成,破坏了民法的整体性和完好性。
第三,以偏概全,将成婚离婚作为亲属法的根本内容。婚姻准则确实是亲属法的一项根本准则,但它不是亲属法的悉数。从三部《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分析,尽管不同程度地规矩了一些亲属法内容,但始终是将内容首要限定在成婚、离婚上,规矩的首要内容简直都是成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使亲属法简直变成了成婚离婚法。
第四,粗陋疏略,缺少亲属法的具体规矩。粗陋疏略是我国立法的通病,而在亲属法的立法上特别如此。最首要的体现,是尽管也规矩了一些亲属关系的规矩,但许多重要的亲属准则比如亲属的概念、亲属的规模、亲等、亲系等,都没有规矩,使亲属法的根本规矩没有体现出来;关于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如亲权、爱人权、亲属权等,只要若干粗陋的规矩,缺少具体内容,以至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认可身份权;对一些重要的亲属准则,如婚生子女推定、婚生子女否定、非婚生子女招领等,都没有作出规矩,使在实践中处理这些问题无法可依。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收养上施行习惯法。为了依法调整收养法令关系,专门拟定了《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并在1998年11月4日进行了从头修订。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婚姻登记法令》,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性解说,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具体定见》、《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等。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说与婚姻立法一同,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开展的严重效果。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标准存在较多缺点和缺少。这些问题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榜首,名不虚传,《婚姻法》无法归纳亲属法的悉数内容。以《婚姻法》命名亲属法,沿袭的是前苏联的立法形式,使调整亲属关系的法令的称号局限于一个调整婚姻关系的称号。更为严重的是,本来就归于亲属法内容的收养问题,因为《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运用了《收养法》的称号,使《婚姻法》部属的一个单行法在称号上与《婚姻法》成了相并排的法令,损害了法令体系的内涵逻辑性。
第二,自立门户,将亲属法独立于民法之外。在《婚姻法》立法之初,就否定了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将《婚姻法》独立于民法之外,使之成为国家立法中一个独立的根本法。亲属法与人格权法、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和侵权法同等归于私法的领域,运用相同的概念和一起的法理,是一个完好的民法体系。将《婚姻法》与民法相别离,使《婚姻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令部分,割裂了民法的有机构成,破坏了民法的整体性和完好性。
第三,以偏概全,将成婚离婚作为亲属法的根本内容。婚姻准则确实是亲属法的一项根本准则,但它不是亲属法的悉数。从三部《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分析,尽管不同程度地规矩了一些亲属法内容,但始终是将内容首要限定在成婚、离婚上,规矩的首要内容简直都是成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使亲属法简直变成了成婚离婚法。
第四,粗陋疏略,缺少亲属法的具体规矩。粗陋疏略是我国立法的通病,而在亲属法的立法上特别如此。最首要的体现,是尽管也规矩了一些亲属关系的规矩,但许多重要的亲属准则比如亲属的概念、亲属的规模、亲等、亲系等,都没有规矩,使亲属法的根本规矩没有体现出来;关于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如亲权、爱人权、亲属权等,只要若干粗陋的规矩,缺少具体内容,以至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认可身份权;对一些重要的亲属准则,如婚生子女推定、婚生子女否定、非婚生子女招领等,都没有作出规矩,使在实践中处理这些问题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