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无偿赠与的股权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3:37【案情】
2001年,湘通公司出资300万元,与开发公司、兴达公司、曾某等人一起出资设立了湘融公司,总出资额为453万元。后增资扩股,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其间湘通公司出资800余万元,曾某出资5万元。
2008年9月,湘通公司将其在湘融公司的81.4%的股份无偿赠与了某市经贸委,并于同日书面奉告了曾某等股东。
2008年10月15日,湘融公司告诉原告等股东,举行股东大会,洽谈董事会换届、监事会换届。曾某在收到奉告函和告诉后,即向湘通公司宣布了律师函,就股权无偿赠与行为提出异议,并向工商管理部门宣布律师函,恳求中止处理湘融公司股东改变挂号。两边经屡次洽谈未果后,曾某以湘通公司为被告、湘融公司、某市经贸委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恳求承认被告湘通公司股权赠与行为无效,并恳求承认其有优先购买权。法院以股权转让胶葛予以立案审理。
【不合】
优先权股东能够对无偿赠与给非股东第三人的股权建议优先权?
一种定见以为,湘通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赠与给了第三人经贸委,没有收取任何价款,是典型的股权赠与行为,受赠人没有付出对价,而不存在“同等条件,”因而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另一种定见以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保护公司内部股东间信赖联系为首要方针,因而,应答应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保护公司的人合性。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在一般情况下,以赠与的方法搬运标的物,是一种无偿转让,由于受赠人不需要付出对价,优先权人并不具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根底。可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归于人资两合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柱石。经过剖析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的意图及赠与行为的意图,笔者以为,在股权赠与的情况下,应当答应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赠与的意图一般有两个,一是将股权所代表的物质利益转让给受赠人,二是为了引入新股东,使受赠人参加公司,参加运营。在前一意图下,答应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只尊重了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并且受赠人的利益也能够经过承受优先权股东付出的对价而得到妥善保护。假如赠与是后一意图,那么就更应当答应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该案中,湘通公司的赠与行为尽管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赞同,并已尽了告诉责任,但从保护公司运营根底的视点,应答应曾某等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当于湘通公司的赠与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假如其他股东不建议优先购买权,才干实践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