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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婚争夺抚养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13:40
离婚三年后,为争夺对女儿芳芳的抚育权,现居南宁的凌女士不吝与前夫梁先生对簿公堂。昨日,记者从合山市法院了解到,鉴于凌女士现已再婚,现有依据难以判别她的现任老公是否真的乐意抚育芳芳,更无法判别他往后是否会对孩子好,法院以为,相较之下,由芳芳生父梁先生抚育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生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凌女士的诉讼恳求。
申述争夺孩子抚育权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挂号成婚,并在同年10月生下女儿芳芳。后两人因爱情不好,在2012年1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两边约好年仅6岁的芳芳归梁先生抚育,直至长大成人。现在,凌女士现已再婚,久居南宁。
2015年6月,因为与前夫商议改变抚育权未果,凌女士向合山市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改变女儿的抚育联系。凌女士表明,离婚三年来,女儿随被告寓居坏处甚多,尽管两人是父女,但毕竟男女有别,多有不便利。一起,她还指出,在此期间,被告上班时女儿无人帮管带,食无定餐,有时被告出差,让其母亲帮带也仅仅权宜之举。且孩子寓居的当地离校园比较远,不便利上下学。
凌女士还以为,其在探视女儿方面遭到被告许多约束,现在她作业安稳,收入有保证,且在间隔中小校园比较近的当地买了一套商品房,假如由她抚育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生长。她期望法院可以支撑自己的诉讼恳求,将孩子判给自己抚育,一起要求被告每月付出1000元抚育费,往后孩子的教育费、健康费两边各自承当一半。
被告回绝前妻“无礼”要求
庭审期间,关于前妻的“无礼”要求,芳芳生父梁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以为原告要求改变女儿抚育权的理由不行充沛,也没有法律依据。梁先生表明,最初协议离婚时,两边现已对女儿的抚育权问题有了清晰的约好,现原告恳求改变抚育权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和不尊重,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梁先生表明,三年来,自己一直让孩子按时进餐、上学、按时歇息,一直在为孩子的健康生长尽力,不存在抚育不便利的问题。他说,自己是某工厂的正式职工,月收入比原告高,且在厂里有住宅,女儿每天上学都有车担任接送,非常便利。此外,他的爸爸妈妈都是退休工人,现居合山,随时都可以照料好孩子的日子、学习。梁先生指出,他在柳州也购买有一套住宅,且现已将孩子的户口迁到柳州,待其上中学就将她转到柳州条件更好的校园读书。
梁先生还指出,最初协议离婚时,原告现已抛弃了对孩子的抚育和监护权,且离婚三年来原告没有付出过孩子的抚育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他表明,尽管男女有别,但父爱与母爱相同重要,自己肯定会处理好父女之间的联系。在他看来,只需不影响孩子的日子、学习,原告随时都可以探视,不会约束她的探视权利。
小孩愿随父日子
在听取原、被告两边陈说的理由后,法院以为,芳芳是两人成婚时生的女儿,两边均享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两边都要求抚育小孩,原告提出其离婚后又已在南宁成婚成家,且有安稳的居处和收入,相同具有抚育孩子的优胜条件,其恳求改变抚育女儿的志愿无可厚非。但改变抚育联系,应当从子女的日子、学习和依据原、被告两边的具体状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长、保证子女合法权益的视点进行归纳考量。
法院以为,跟从生父梁先生日子三年来,芳芳的日子条件和受教育环境与原、被告离婚时没有特别显着的改变,且被告收入安稳,乐意抚育小孩,一起芳芳也表明乐意跟从生父日子,就比照现在两边的状况来看,由被告抚育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生长。综上,鉴于本案没有发生改变抚育联系的法定景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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