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收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率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9:1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88-12-03收效日期:1988-12-03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8)国税流字第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办理局各分局:1988年10月全国营业税事务会议上有些区域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76号《关于中心新建铁路暂时运营收入交税地址的告诉》中有关对基建、运营临管线的交税地址和适用税率的规则不行清晰,各地履行纷歧,要求进一步予以清晰。为了一致方针,现对中心新建铁路暂时运营收入交税地址和适用税率问题规则如下:一、基建临管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其运营收入的交税地址和交税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认。基建临管线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其运营收入,由新线铁路运输办理处(或称新线铁路临管处)在该办理处所在地交纳营业税。二、运营临管线的交税地址,由暂时运营办理处办理的,其运营收入由暂时运营办理处就地交纳营业税;不设暂时运营办理处的,由办理运营临管线的铁路分局就地交纳营业税。三、基建和运营临管线的运营收入,一概依照“交通运输”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本告诉自1989年1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