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失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00:5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处理,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有必要进入本方法规则的拍卖企业进行揭露拍卖。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司法机关、行政处理部分或法律部分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二)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分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
(三)银行、稳妥等金融组织需处理的典当理赔物品;
(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裁定机关和行政法律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典当品;
(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处理规则需处理的变价陈腐物品;
(六)宣告破产企业需求拍卖的产业;
(七)国有资产处理门部托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变价礼品;
(九)其它需处理的公物。
第四条 依据国家规则需经主管部分判定的文物和金银饰品,由处理单位交主管部分判定后,属答应流转的物品,交拍卖企业拍卖。烟酒等专卖产品,需经专卖组织判定获准后定向拍卖。
第五条 粮、油、鲜活产品、中西药材以及有害毒品、淫秽物品、危险品等各种国家规则的违禁品,不得进行拍卖,其处理方法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各项没收赃物资产处理弥补方法的联合告诉》(沪财预[1981]第103号)履行。
第六条 下列需处理公物,应按有关规则处理:
港口、车站无法交给的生产资料,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给货品的处理方法》(经交[1986]第727号)处理;
废纸,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财贸办关于上海市废纸收回处理方法的告诉》处理;
废旧金属,按《上海市废旧金属处理方法》(市政府一九九○年第25号令)履行。
房子,按《上海市房子拍卖方法》(沪府[1988]60号)处理。
第七条 由市商业一局所属“上海拍卖行”担任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事务;由市物资局所属“上海物资拍卖行”,担任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事务。其他国营企业,需运营生活资料公物拍卖事务的,市区由市商业一局批阅,郊县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批阅。需运营生产资料公物拍卖事务的,一概由市物资局批阅。经上述有关部分同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处理登记手续和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运营公物拍卖事务。未经同意并处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者,一概不得运营公物拍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