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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哪些观念误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6:00
简易程序有哪些观念误区
法检两家在适用进程中都各自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简易程序的设置很大程度上表现了法检两家在刑事诉讼进程中默契合作的特色。但在具体操作进程中,两家在观念上都存在着各自的误区。法院的误区是,以为一旦适用了简易程序,检察机关不出庭,缺少了检察机关的的庭审,有悖司法公正,假如假如案子办砸了,岂不自己要负首要职责?而检察院的误区是,以为自己假如不出庭,就无法对庭审进行监督,忧虑法院不能公正司法。对简易程序适用的必要性,法检两家在认识上很难一致。咱们在调研中发现,有时候法院在审查案子时想适用简易程序,但检察院不同意;有时候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主张适用简易程序,而法院又不乐意。让人觉得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简易程序适用进程中法检两家好像更偏心“互相制约”的工作方式。这样的观念误区在实践中损害很大,造成了司法资源不必要的糟蹋。
此外,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法检两家的了解也存在分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则“对依法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该条所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以为应是指案子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但从实践来看,检察院提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均为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子,依据全案具体情况(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罪过较轻)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的基本上未提请适用简易程序。这在必定程度上亦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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