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自首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1:53
开设赌场是不合法的行为,除了特殊状况在外,开设赌场其实在一些监管够不着的当地很常见,在一些地下场所的居多,那么开设赌场被抓到要遭到怎样的处分呢,开设赌场假如自首会怎样呢,自首的确认规范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王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商议在三十里铺镇某庄开设赌场。王某购得赌具一副,周某找来桌椅,先后在某庄一条南北河的西侧一棚下,和东侧路旁边两居民家房子之间的空位三处地址,别离由王某、周某招集别人以“推牌九”的方法进行参赌,参赌下注资金从三十元至伍佰元不等。王某、周某安排洪某、陈某担任看守赌场内钱箱子并从中按照参赌赌资的5%提取抽头。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屡次招集别人到被告人吕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招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法进行参赌,被告人周某、李某从中抽头获利。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李某招集张某等共25人到吕某某家中以骨牌为赌具、以“推牌九”的方法聚众赌博并参加赌博。参赌赌资从三五十元至上千元不等,被告人王某军担任担任看守赌场内和赌场内的钱箱子,按照庄家赢钱的5%提取抽头获利,赌博完毕后由周某、李某将钱箱子内的抽头分给吕某某、王某军各200元。公安机关现场抄获提取抽头的钱箱子内现金共6200元,现场无人认领赌资2160元,赌具牌九、骰子各一副。
律师剖析: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则,被告人周某以盈余为意图开设赌场的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周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案发后,周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契合自首的条件,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二、被告人周某违法情节细微,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被告人周某两次开设赌场共获利7000元,去除开支后所剩无几,赌博违法是经济违法,盈余的金额是区分情节严重与否的分界线。
三、被告人周某片面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很好,而且活跃交还赃物。
法院判定:法院采用了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关于被告人周某从轻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3000元罚金。
自首确认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1.2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照实供述罪过
2.1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2.2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以为自首。
2.3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以为自首。
2.4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以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未把握罪过
4.1所谓“还未把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违法发作,或许虽然知道违法发作,但不知道违法人是谁以及虽有单个头绪或依据使司法机关对或人发生置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以为违法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视点讲,这儿的“还未把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的确依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机关把握案子的头绪和依据能否确认作案人或许犯某罪,是判别罪过被把握与否的重要规范。
4.3“还未把握”与“现已把握”边界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确以为“还未把握”。
已把握罪过
5.1“已把握的罪过”有必要是按照法令规则构成违法的行为。
5.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是否归于“罪过”有必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定确认。
5.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不予确认或宣告无罪的,虽然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现已把握并作为涉嫌违法予以立案侦办和批捕申述,也不归于“已把握的罪过”。
其他罪过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所谓“其他罪过”,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的罪过”。假使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则对自动交待的其他罪过不确以为自首,以率直论。只要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才以自首论。
6.2虽然,假如违法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同种罪过”,反而会加剧其处分,可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过”是否包含同种罪过,在立法上并未作约束,这引发了理论界和什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约束性解说的广泛质疑。许多学者以为,“其他罪过”,既包含与被指控的违法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过,也包含与被指控的违法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过。(注:虽然质疑者的某些观念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说尚现行有用,司法机关应当严厉遵照执行。)
6.3“其他罪过”只能是不同品种罪过,不能是同品种罪过。假如行为人所犯数罪别离冒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措施后,自意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送假币的违法事实,虽然司法机关对其运送假币罪不把握,但对行为人运送假币罪仍不能确以为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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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周某、王某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商议在三十里铺镇某庄开设赌场。王某购得赌具一副,周某找来桌椅,先后在某庄一条南北河的西侧一棚下,和东侧路旁边两居民家房子之间的空位三处地址,别离由王某、周某招集别人以“推牌九”的方法进行参赌,参赌下注资金从三十元至伍佰元不等。王某、周某安排洪某、陈某担任看守赌场内钱箱子并从中按照参赌赌资的5%提取抽头。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屡次招集别人到被告人吕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招集多人以“推牌九”的方法进行参赌,被告人周某、李某从中抽头获利。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李某招集张某等共25人到吕某某家中以骨牌为赌具、以“推牌九”的方法聚众赌博并参加赌博。参赌赌资从三五十元至上千元不等,被告人王某军担任担任看守赌场内和赌场内的钱箱子,按照庄家赢钱的5%提取抽头获利,赌博完毕后由周某、李某将钱箱子内的抽头分给吕某某、王某军各200元。公安机关现场抄获提取抽头的钱箱子内现金共6200元,现场无人认领赌资2160元,赌具牌九、骰子各一副。
律师剖析: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则,被告人周某以盈余为意图开设赌场的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周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案发后,周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契合自首的条件,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二、被告人周某违法情节细微,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被告人周某两次开设赌场共获利7000元,去除开支后所剩无几,赌博违法是经济违法,盈余的金额是区分情节严重与否的分界线。
三、被告人周某片面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很好,而且活跃交还赃物。
法院判定:法院采用了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关于被告人周某从轻处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3000元罚金。
自首确认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1.2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自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自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自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照实供述罪过
2.1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2.2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以为自首。
2.3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以为自首。
2.4违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以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未把握罪过
4.1所谓“还未把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违法发作,或许虽然知道违法发作,但不知道违法人是谁以及虽有单个头绪或依据使司法机关对或人发生置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以为违法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视点讲,这儿的“还未把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的确依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司法机关把握案子的头绪和依据能否确认作案人或许犯某罪,是判别罪过被把握与否的重要规范。
4.3“还未把握”与“现已把握”边界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确以为“还未把握”。
已把握罪过
5.1“已把握的罪过”有必要是按照法令规则构成违法的行为。
5.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是否归于“罪过”有必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定确认。
5.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不予确认或宣告无罪的,虽然侦办机关和检察机关现已把握并作为涉嫌违法予以立案侦办和批捕申述,也不归于“已把握的罪过”。
其他罪过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所谓“其他罪过”,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的罪过”。假使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则对自动交待的其他罪过不确以为自首,以率直论。只要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才以自首论。
6.2虽然,假如违法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同种罪过”,反而会加剧其处分,可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过”是否包含同种罪过,在立法上并未作约束,这引发了理论界和什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约束性解说的广泛质疑。许多学者以为,“其他罪过”,既包含与被指控的违法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过,也包含与被指控的违法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过。(注:虽然质疑者的某些观念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说尚现行有用,司法机关应当严厉遵照执行。)
6.3“其他罪过”只能是不同品种罪过,不能是同品种罪过。假如行为人所犯数罪别离冒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纳强制措施后,自意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送假币的违法事实,虽然司法机关对其运送假币罪不把握,但对行为人运送假币罪仍不能确以为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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