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4:24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收据无效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则予以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依请求而开端。民事诉讼法规则,请求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送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公示催告的事项、收据品种、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收据的主要内容,以及请求的理由和现实。请求人应当是收据的丢失、被盗或许灭失前的最终持有人。请求公示催告,应当向收据付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公示催告的请求后,应当进行检查,以为请求契合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应当受理。为避免公示催告期间收据被支取,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则,在决议受理请求的一起,告诉付出人中止付出。付出人收到人民法院中止付出的告诉后,应当中止付出,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完结。假如付出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告诉后,付出了该收据,收据权力人的丢失由付出人补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决议受理公示催告请求后,应当在3日内宣布布告,敦促好坏关系人申报权力。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依据状况决议,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收据上的权力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此期间转让收据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