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问:我和公司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但其间短少了社会保险的条款。请问,我签定的劳作合同是否有用?
律师回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劳作
合同无效,劳作合同短少必备条款并不归于该种景象,因而并不能认定为无效。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供给的劳作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
补偿职责。因而,劳作合同短少必备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必备条款补充在劳作合同中。
你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添加保险条款,也能够在洽谈不成的情况下,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酬劳及补偿,及要求补缴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