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5:31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准则的重要内容,是承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准则的根底。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是仅有的,即国家。无论什么国家、什么社会准则都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仅有主体在不同社会准则条件下的本质是不一样的。奴隶制国家代表奴隶主的利益,封建制国家代表封建主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代表资本家的利益,它们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维护着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家对奴隶、农民和工人的克扣。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准则下,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仅有权力主体,便使全体人民成为土地的真实主人。
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含: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方法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国有土地都是国家作为主体国家,以其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对内的最高权,用强制的方法获得的,这些方法包含国有化、没收、征用等。
4、在土地所有权的承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令的方式承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挂号。我国境内的全部未被承以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归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