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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6:36
公证遗言,是指遗言人通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而建立的遗言。
《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则:“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因为公证遗言是经公证机关对遗言的内容进行检查,井出具公证证书对遗言的实在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因而,公证遗言的效能大于其他方式的遗言,包含书面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
遗言人处理公证遗言的程序如下:
(1)遗言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请求处理,不得托付别人署理。《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则:“当事人请求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请求。假如托付别人署理的,有必要提出有署理权的证件。但请求公证证明托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言、签名印鉴的,不得托付别人署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处理公证业务。”建立遗言公证,有必要由立遗言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处理,不得将其托付给别人,假如遗言人因沉痾或残疾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处理的,能够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言人处处理。
(2)立遗言人有必要在公证员面前亲笔书写遗言全文,并在遗言上签名盖章,注下一年、月、日。遗言人不识字或许因病残不能书写时,也能够口述遗言内容,公证员收拾出书面遗言再向遗言人宣读,经遗言人承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遗言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参加遗言公证的公证员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而且公证员不许为自己、爱人或自己、爱人的近亲属处理公证业务,也不许处理与自己或爱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业务,以保证公证的客观、公正性。公证员不恪守上述有关逃避的规则,遗言人以为进场的公证员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公证的,有请求公证员逃避、替换公证员的权力。
(3)公证员应当对遗言的实在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大体有:遗言人是否有遗言才能,是否出于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有无诈骗、逼迫、严重误解等景象发作,是否违反法令、法规和社会公德、有无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比例等。经检查确定其合法有用的,由公证员处理公证文书,即《遗言公证书》,应留存一份附卷,并依据遗言人的需求,制造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遗言人。公证员在遗言敞开前有为遗言人保存隐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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