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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虐妻型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22:22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作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陋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白叟、残疾人都有或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老公对妻子的暴力则毫无疑问地是家庭暴力的首要方法。这种虐妻型家庭暴力本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习,它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略妇女合法权益,损坏社会安稳和开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重视。
我国2001年4月实施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拟定了一些详细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恳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能够恳求公安机关帮助和居委会进行劝止,因而,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令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虐妻型家庭暴力内在、法令特征、损害性、防备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令、社会、心思各层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详细、更恰当的帮忙,以获得更好的社会作用。
一、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在与法令特征
1.虐妻型家庭暴力的内在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讨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阅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讨。如英国学者以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分配和操控女人,在他们联系存续期间或停止之后对女人所实施的暴力和优待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思的、爱情的、言语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念看出:“家庭”不只指有婚姻联系、身份联系的日子一起体,并且还包含同居联系及婚姻联系停止后呈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法不只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表现的一种一起性,这些行为的一起意图都是施暴者为了完成对受害人的操控。[1]
从世界文献看,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正式经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1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界定为: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形成或或许形成身体、心思及性方面损伤或苦楚的任何根据社会性其他暴力行为。”
我国学者一般以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呈现的侵略别人人身、精力、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损害程度可分为严重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而,家庭暴力从方法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含一切对身体的进犯行为,如:殴伤、推搡、打耳光、脚踢、运用东西进行进犯等。
2)言语暴力:以言语要挟恫吓、歹意诋毁、谩骂、运用损伤自负的言语,然后引起别人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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