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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3:08
#e# 原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公民南路四段九号。法定代表人:蒋耀忠,该所所长。托付代理人:张模方,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职工。托付代理人:罗仑,成都国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住所地:成都市火车北站东二路四号。法定代表人:赖羿,该厂厂长。托付代理人:赖禹,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副厂长。托付代理人:赵传华,四川省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研所)因与被告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正大厂)发作专利侵权胶葛,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正大厂出产和出售的正大牌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以下简称二次净化器),其主要技能特征均落入原告一切并答应给成都科成环境工程技能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有偿运用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维护规模,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恳求判令正大厂马上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补偿因为侵权给原告形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中国专利报》、《四川日报》、《成都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确保往后不再发作侵权行为。原告化研所为证明自己的建议,提交了如下依据:依据1?3,是中国专利局颁发原告化研所“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专利号:87205109.9)、“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号:90211733.5)等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中国专利局收取专利年费的收据。依据4和6,是被告正大厂出产的“二次净化器”产品说明书、价目表、图片。依据5、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原告化研所的托付,于1996年8月26日对“二次净化器”是否落入化研所的专利权利要求维护规模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技能断定咨询意见书》。依据7、济南市天桥中南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公司于1994年末收到“二次净化器”产品出售广告的证明。依据8、被告正大厂于1995年3月31日印刷2000张“二次净化器”广告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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