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分析涉及刑事问题的民事诉讼时效应如何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3:27
案情简介:于某于2001年2月到北京某担保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2002年11月,因与大股东发作胶葛,被该股东强行搜寻办公室并被赶出该公司,且未经法定程序就被免除法定代表人资历,并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工商改变挂号。于某不服,于2002年11月申述该股东,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资罪刑事拘留并拘捕。自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22日止,于某被采纳强制措施共16个月。后因该案吊销于某被释被。在被拘押期间,原审法院别离于 2003年1月24日及2003年1月29日两次向于某宣布开庭传票,且在于某并未收到此传票(也没有开庭记载)的情况下作出判定,驳回于某的诉讼恳求。于某2005年11月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恳求,原审法院以超越两年再审期限为由不肯受理。
法令剖析:
自己以为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过错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一、原审法院没有严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对此案延期或间断审理,疏忽了于某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股东告发,致使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拘留拘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于某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也就无法从事与案情有关的活动。因而景象并不是于某所能抵抗的,其当然也就无法自动行使诉讼权力。所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原审法庭应当对此案裁决延期审理或间断诉讼,并把于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或不能充沛行使诉讼权力的期间不计算在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内。只要延期或间断妨碍消除后,才可持续诉讼。而相反的是,原审法院却在于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客观上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力的情况下作出判定,掠夺了于某的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力。
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背了“先刑过后民事”的法令准则。 “先刑过后民事”是指在民事案子的审理中,如发作当事人涉嫌刑事问题的案子正在处理时,对民事案子的审理应暂时间断,使刑事案子先行处理,以防止造成对刑事诉讼准则的损坏。 长期以来,“先刑过后民事”准则在我国诉讼范畴已成为一条毋庸置疑的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胶葛案子中发现经济犯罪有必要及时移交的告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胶葛案子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中就有此方面的具体规则。“先刑过后民事”准则首要适用条件为:刑事案子有必要触及到正在审理的民事案子的当事人,需求先处理的刑事案子的当事人与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为同一主体。就本案而言,正归于刑民穿插的案子,别离触及民事胶葛和刑事问题,且于某在两案中都是当事人。所以原审法院应及时自动地适用“先刑过后民事”准则对此案间断审理,等刑事结案后,再持续审理民事案子,以防止刑事案子的确定与处理或许会对民事案子的确定与处理产生影响,防止民事判定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糟蹋,并充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与此相反,当于某正被有关国家机关采纳强制措施期间,原审法庭却两次宣布开庭传票,且在于某并未收到此传票(也没有开庭记载)的情况下作出判定。原审法庭的行为不光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关送达的规则,且其未及时间断诉讼的行为是对“先刑过后民事”准则的无视和底子违背,当然也便是应被吊销的。
三、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致使于某不能行使上诉权及再审请求权,所以于某提出再审请求并未过法定期限。因于某被采纳强制措施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其天然也就无从得知且即便知道也无法在法定期限经过合法方法对原审判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或提出再审请求。如把请求人因被采限强制措施不能行使诉讼权力的期间扣除或延期审理或间断审理,则其实际上不光并未超出行使再审请求权的两年期限,并且其上诉权也不会不可思议的消失。所以原审法院以超越诉讼期限为由回绝请求人的再审恳求是不合法的。
法令剖析:
自己以为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过错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一、原审法院没有严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对此案延期或间断审理,疏忽了于某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股东告发,致使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拘留拘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令规则,于某的人身自由是受到限制的,也就无法从事与案情有关的活动。因而景象并不是于某所能抵抗的,其当然也就无法自动行使诉讼权力。所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原审法庭应当对此案裁决延期审理或间断诉讼,并把于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或不能充沛行使诉讼权力的期间不计算在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内。只要延期或间断妨碍消除后,才可持续诉讼。而相反的是,原审法院却在于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客观上无法行使其诉讼权力的情况下作出判定,掠夺了于某的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力。
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背了“先刑过后民事”的法令准则。 “先刑过后民事”是指在民事案子的审理中,如发作当事人涉嫌刑事问题的案子正在处理时,对民事案子的审理应暂时间断,使刑事案子先行处理,以防止造成对刑事诉讼准则的损坏。 长期以来,“先刑过后民事”准则在我国诉讼范畴已成为一条毋庸置疑的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胶葛案子中发现经济犯罪有必要及时移交的告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胶葛案子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中就有此方面的具体规则。“先刑过后民事”准则首要适用条件为:刑事案子有必要触及到正在审理的民事案子的当事人,需求先处理的刑事案子的当事人与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为同一主体。就本案而言,正归于刑民穿插的案子,别离触及民事胶葛和刑事问题,且于某在两案中都是当事人。所以原审法院应及时自动地适用“先刑过后民事”准则对此案间断审理,等刑事结案后,再持续审理民事案子,以防止刑事案子的确定与处理或许会对民事案子的确定与处理产生影响,防止民事判定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糟蹋,并充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与此相反,当于某正被有关国家机关采纳强制措施期间,原审法庭却两次宣布开庭传票,且在于某并未收到此传票(也没有开庭记载)的情况下作出判定。原审法庭的行为不光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关送达的规则,且其未及时间断诉讼的行为是对“先刑过后民事”准则的无视和底子违背,当然也便是应被吊销的。
三、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致使于某不能行使上诉权及再审请求权,所以于某提出再审请求并未过法定期限。因于某被采纳强制措施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其天然也就无从得知且即便知道也无法在法定期限经过合法方法对原审判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或提出再审请求。如把请求人因被采限强制措施不能行使诉讼权力的期间扣除或延期审理或间断审理,则其实际上不光并未超出行使再审请求权的两年期限,并且其上诉权也不会不可思议的消失。所以原审法院以超越诉讼期限为由回绝请求人的再审恳求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