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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定义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20:17
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罪是指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情节严峻,致使军事办理区作业无法进行,形成严峻损失的行为。
1、罪体
行为 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
客体 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罪的客体是军事办理区。这儿的军事办理区,是指国家依据军事设施的特色、效果、安全保密需要和运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必定范围内,采纳比较严厉保护措施的区域。
2、罪责
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罪的职责方式是成心。这儿的成心,是指明知是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的行为而有意施行的片面心思状况。
3、罪量
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峻,致使军事办理区作业无法进行,形成严峻损失。这儿的情节严峻,是指战时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的;长期或许屡次施行打乱行为的;运用暴力或许采纳其他恶劣手段的;纠合人数多、规划大的等。形成严峻损失,是指导致军事隐秘走漏的,致人伤亡的,形成严峻经济损失或许严峻政治影响的等。
(一)差异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罪以聚众打乱军事办理区次序“情节严峻”,“致使军事办理区作业无法进行”,“形成严峻损失”作为违法构成要件。认守时,这三个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缺一不可。不然,不构成违法。情节细微,尚不行刑事处分的,对比《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第十九条处分。
(二)差异本罪与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的边界
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是指聚众打乱社会次序,情节严峻,致使作业、出产、经营和教育、科研无法进行,形成严峻损失的行为。两罪在违法主体、片面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许近似,其主要差异在于:一是违法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军事办理区次序;后者侵略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办理次序。二是违法目标不同。前者的违法目标是军事办理区,后者的违法目标对错军事办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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