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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12:20
商务部、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次序的告诉
商机电发[2005]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分、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查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次序,保护公正的竞赛环境,改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加方法,进步出口增加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职业健康开展,依据《对外交易法》、《进出口产品查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议对摩托车产品(包含摩托车整车、发动机、车架及全地势车,下同)出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处理,对摩托车出口运营企业暂行出产企业授权运营处理。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摩托车整车出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有必要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过开展变革委摩托车出产准入查核并已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布告》中布告;
(二)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经过ISO9000等国家供认的企业质量处理体系认证;
(四)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商场出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上传开展变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二、全地势车(ATV)出产企业出口全地势车有必要具有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过ISO9000等国家供认的企业质量处理体系认证;
(二)获得进口国全地势车准入的相关认证。
三、出口运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有必要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出产企业的授权,才干出口授权企业出产的产品。
出口运营企业有必要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出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四、每年1月底前,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出产企业须将相关资质证明资料和授权的出口运营企业名单(5家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分(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分(机电办)初审,于2月10日前报商务部(机电司)。
五、商务部会同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出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运营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目录》)。
六、摩托车产品施行出口许可证处理(产品目录详见附件)。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以各种交易方法出口的上述产品。
七、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分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出产企业和出口运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分凭《出口企业目录》内出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供给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八、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属《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施行查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内产品,由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出产企业或获得授权的出口运营企业向产地查验检疫安排报检,查验检疫安排不承受《出口企业目录》外企业报检,非产地查验检疫安排不得承受报检。
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出口企业报检时,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必要提交契合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产品查验法》及其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依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规范进行查验。质检总局对《出口企业目录》内的企业按《出口工业品出产企业分类处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1号)施行分类处理。
九、国家对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施行出口产品注册挂号准则,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的企业,其产品在处理出口产品注册挂号时不得受理,未获得出口产品注册挂号的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势车整车产品,不承受报检。
十、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分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查验检疫安排签发的《出境货品通关单》处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十一、商务部依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商场上的信息反馈、开展变革委依据《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布告》处理状况、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依据对出口摩托车产品日常查验和监管状况、国家认监委依据摩托车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监督状况,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主张;摩托车职业安排应发挥职业自律效果,和谐《出口企业目录》内企业对要点国别商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主张。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下一年度从事摩托车产品出口资历。
(一)供给虚伪资质证明资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分认定为侵略知识产权的;
(三)假造出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的摩托车在国外有严重质量事情并对我国出口摩托车形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告诉规则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十三、本告诉由商务部担任解说。
十四、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行出口许可证处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开展变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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