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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有哪几项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8:44
已然律师署理合同胶葛乃至状告律师是律师业无法彻底避免的为难,那么,在澄清发作律师署理合同胶葛的成因根底上,律师(律师事务所)彻底有才能、有必要提出处理这种胶葛应对战略,以削减律师的为难,进步律师事务所的处理水平。
笔者以为,律师署理合同胶葛的处理,不只是是一项胶葛发作后律师事务所才匆促上阵、穷于敷衍的作业,而应该依照处理学上全面质量处理(TQC)傍边“全过程、全方针”的处理理念,汲取系统论的思维与办法,在胶葛构成前、构成中及构成后这样一个全过程傍边,从各个方面相应地做好合同处理作业,做到胶葛防备与胶葛处理偏重,经过进步署理合同处理质量来下降胶葛发作率,提高律师处理署理合同胶葛发作后的合法、自动及有利位置。胶葛发作前,做好律师署理合同缔结及实行作业,下降胶葛发作的或许性,使律师应对合同胶葛处于有利位置
1、活跃奉告、充沛洽谈、仔细而翔实地缔结律师署理合同
律师阅历的合同何止千万,好像小小的律师署理合同不在话下。但是,经历通知咱们,这种把界定律师与当事人权力责任联系的重要文件--律师署理合同不妥回事、“拿豆包不妥干粮”的观念与做法往往正是胶葛之源。
为了避免当事人误解,或许避免当事人成心误解,关于律师作业的特色、托付方针、署理事项、署理后果与危险的归属、律师作业范围、费用结算、署理活动无法或不用持续进行应怎么处理等等内容,应向当事人充沛奉告并与之具体洽谈。至于进行奉告与洽谈的依据,既可以经过翔实的合同条款固定下来,也可以用作业笔录加合同条款的方式保存依据。
例如,托付人就刑事案子侦办阶段律师供给法令协助、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律师供给辩解事宜托付律师(律师事务所),交纳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律师作业可以依照刑事诉讼侦、控、审程序的打开而正常展开作业。但是,不扫除这样的或许:经过律师的尽力,案子在审查起诉乃至侦办阶段即告完毕,当事人获得了最大诉讼利益。此刻,假如当事人建议应当依照律师实践作业的阶段计付律师费用,或无需付出刑事诉讼没有持续阶段的律师费用,将会导致律师活跃、高超作业还不如消沉、庸碌作业,将案子熬到一审收足全额律师费的荒诞效果。为此,可在缔结合同之初与当事人洽谈,并经过相似“若案子在侦办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完毕,标明当事人已获得最大诉讼利益,契合托付合同缔结的意图,也是律师作业富有成效或律师定见正确的佐证,托付人当然应当承当本合同约好的悉数律师费用,不得借侦、控、审三个阶段没有悉数历遍之事由要求退费或拒付没有付出的律师费用”的约好,必定律师活跃而富有成效、对当事人有利的作业效果。
尽量翔实地考虑合同条款,尽量不要不容商量地搬用格局条款,或一挥而就地写上寓意含糊的文句。
曾经有一则托付律师对外国供货商进行世界裁定、要求供货商补偿的裁定案子。两边现已谈好除了根底律师费以外,假如终究实践获赔超越40万美元,则关于超越部分按10%的份额加收律师费。原本约好的内容并不杂乱,但是构成文字时,律师事务所执笔人员觉得内容不行“法言法语”,一挥而就地写上“如裁定胜诉,当事人获得的执行款超越40万美元”则怎么怎么的文句。律师办案效果非常满意,请求裁定后、裁定开庭前,署理律师奇妙地与国外当事人、署理律师商洽交流数月,达到宽和协议,60余万美元的赔款如期汇来,但当事人却拒付加收律师费,导致律师状告当事人的律师署理费诉讼。而合同文本中的“裁定胜诉”、“执行款” 一类用语表面上好像非常爽目动听,但无意中却成了获得加收律师费的条件与妨碍,特别是“裁定胜诉”一词,尚有诉讼、非诉讼概念含糊、易招律师同行讥讽之虞。
所以,律师署理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联系的底子,是遵循这以后署理合同解说、实行、间断、停止以及胶葛处理全过程中的权力责任“遗传基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缔结署理合同不行不小心。
2、最大好心、诚信地实行署理合同
律师缔结了合同,即担负了当事人完结权力的重担,应该本着最大好心与诚信,活跃实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乃至与当事人进行“精明”而不高超的推脱作业和职责方面的“博弈”??至少在当事人活跃实行交纳律师费用、合作律师展开署理作业等首要责任时如此。
按常理来讲,律师必定应该比当事人懂得法令及怎么运用法令,完结当事人的托付方针。这就意味着完结相关法令事务过程中律师的主导性与自动性。在律师与当事人一起都应该想到、做到(至于比如前去交纳诉讼费、或相似的纯事务性差使当然没有必要糟蹋律师的宝贵时间)的东西,应该由律师而不是当事人想到、做到。
换句话说,律师在署理过程中不能只求“作业办欠好,又不能怪律师”这样的“最小值实行”,而应该寻求“律师尽最大尽力,换了其他资深律师来也只能如此”这样的“最大值实行”。
有这样的一个比如可以阐明“最小值实行”与“最大值实行”之别。托付人因其子刑事二审辩解,托付律师处理并及时付出了律师费用。后当事人(被拘押)没有提交上诉状,案子底子没有进入二审,律师事务所也赞同退费。但托付人以律师不实行二审辩解合同、误了当事人上诉大事为由投诉律师。
假如是作为“最小值实行”,律师好像可以等候当事人递送上诉状,进入二审程序后进行会晤、阅卷、出庭辩解(或书面提出辩解定见,由于刑事二审或许不会开庭审理)等“二审辩解作业”,而没有进入二审,大不了退费完事,横竖律师可以找到一套推卸职责、且好像在法令上还能无懈可击的理由。这便是“最小值实行”。当然“最小值实行”也带来律师事务所的“实行最小值”--最少是退费。
但是有一个简单被忽视的问题--二审辩解律师是否应该发动“二审辩解作业”,即代为编撰并提交刑事上诉状?莫非受托“看门”只是看好了大门自身(中国民间笑话中猪八戒便是这样做的)就行了吗?事实上,没有任何法令制止二审辩解律师会晤被告人并编撰、提交上诉状,而且这种会晤、提交行为正是完结托付人合同缔结意图??经过二审辩解、完结刑事诉讼公平所必不行缺的作业过程;当事人(及一审辩解律师)或托付人或许忽略该作业过程,而换一个愈加勤勉慎重的律师一般不会忽略这一作业过程,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实行”,律师应当会晤被告人并编撰、提交上诉状,发动二审程序,为后边的“二审辩解作业”铺平道路,一起也完结律师事务所的“实行最大值”??律师费及杰出名誉。
3、留意与当事人的交流,让当事人知晓署理作业的发展,赢得当事人的了解与信赖
律师法规则律师执业承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但不少律师不以为然,特别是不把“当事人监督”当回事,乃至怀着“横竖律师心安理得”或“只需有个好效果就行了”的心态,缺少与当事人的必要交流,徒使当事人发作疑虑,乃至为第三方诽谤承办律师开了方便之门。应留意与当事人的交流,让当事人知晓署理作业的发展,赢得当事人的了解与信赖,削减误解、误解的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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