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9:41
留置权,是指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榜首,留置权只能发作在特定的合同联系中,如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和加工承包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作两次效能,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款得到悉数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悉数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有必要确认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留置权的建立条件包含:    榜首,债款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有必要与债款有牵连联系。    第三,债款人未如期悉数实行债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