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9:41
留置权,是指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榜首,留置权只能发作在特定的合同联系中,如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和加工承包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作两次效能,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款得到悉数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悉数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有必要确认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留置权的建立条件包含: 榜首,债款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有必要与债款有牵连联系。 第三,债款人未如期悉数实行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