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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8:12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兴中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喜光,系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于占彪,男,1962年9月22日出世,汉族,系沈阳市东陵区兰天法令服务所主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塔街14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鹏,男,1955年10月5日出世,汉族,个体户,住辽中县辽中镇东街。
上诉人沈阳市兴中保健品有限公司因相邻联系损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02)辽民合初字第5号民事判定,于2004 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喜光、托付代理人于占彪;被上诉人孙连鹏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兴中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头开发修建产品门市楼时,被告建楼贴原告门市楼南墙修建,经原、被告两边洽谈于2002年5月1日签定了遮光挡窗户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将被告现有运用权的一块土地归原告运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门市楼翻建楼丢失问题,本院于2003年4月18日托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依据判定中心判定原告门市楼沉降及损坏原因,现因原、被告没有供给修建物的全套施工图纸和地质勘测陈述,该判定因故无法进行,决议间断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两边签定的遮光挡窗户补偿协议实行及补偿门市楼翻建丢失和商铺歇业丢失计299,000.00 元。
原审法院以为,原、被告签定的遮光挡窗户补偿协议书有用,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予以确定,故对原告之诉讼恳求应予支撑;被告所述遮光挡窗户补偿协议废止,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而被告应按协议实行;被告所述原告购买的高楼没有土地运用证和房子产权证,所以原告无权建议是另一法令联系。原告所述要求被告补偿门市楼翻建丢失及商铺歇业丢失,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撑。原审法院判定:一、被告沈阳市中兴保健品有限公司现有运用权的一块土地按遮光挡窗户协议书的面积归原告孙连鹏运用(限本判定书收效后当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孙连鹏要求被告补偿门市楼翻建丢失及商铺歇业丢失诉讼恳求;三、原、被告其它恳求均依法驳回。案子受理费6,970.00元,办案实践支出费150.00元,计7,12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当3,560.00 元。
宣判后,上诉人沈阳市兴中保健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当事人两边现已对带有补偿内容的第一份协议书予以废止,然后签定了不带补偿内容的第二份协议,其原因就在于被上诉人对所谓遮光挡窗户的房子既不具有房子产权,也不具有土地运用权,该房子是一违章修建。一起第二份协议书已存入上诉人的修建档案,应为合法有用的协议。原审法院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按废止的协议内容予以补偿,显然是过错的。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的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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