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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5:16

新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端引发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供给了首要法令依据,但因为该法在补偿职责主体、补偿准则等方面较之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有新的改变,尤其是对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存在不同了解,争辩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事端的处理纷歧,本文企图作点浅薄的剖析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个簇新的归责准则系统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 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方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
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簇新的归责准则系统:
1、稳妥公司的无差错职责。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榜首款规则,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该款规则确立了稳妥公司对稳妥事端的无差错职责。关于该款规则的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榜首,假如闯祸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那么一旦发作交通事端导致别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丢失,那么稳妥公司就应当首要予以补偿,不管交通事端当事人各方是否有差错以及当事人的差错程度怎么。
第二,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承当职责。假如交通事端所导致的各种丢失(包含人身伤亡和财产丢失)超出了职责稳妥的职责限额,关于超出部分稳妥公司不予补偿。
2、机动车之间的差错职责。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榜首款和第(一)项规则,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超越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限额的部分,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该款规则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时适用差错职责的准则。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的无差错职责。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则: 榜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该款规则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驭人和行人的无差错职责准则。 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驭人能够建议减责,即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而且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方法的,机动车驾驭人能够建议减责。 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即假如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从上述剖析看,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补偿确立了一个簇新的职责系统,它不是简略的无差错职责准则,也不是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的差错职责准则,而是依据不同状况规则了不同的归责准则,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维护,表现了以人为本的思维。
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因为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则的过于概念化,《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条例》没有拟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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