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公安、妇联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2:42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各市妇女联合会、各县(市、区)妇女联合会:
为了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证婚姻家庭案子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产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拟定如下定见:
第一条 依法保证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产业权益,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安排的一起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安排要依法实行责任,完善作业机制,加强协作合作。
第二条 本定见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作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另一方的身体、精力等方面构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作业需要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
人民法院审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能够由法官与妇联安排中具有人民陪审员资历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一起审理,也能够约请妇联安排特邀调停员参加调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奉养、承继、抚育、抚养、收养案子时,当事人一方建议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人身安全维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请求后48小时内进行检查。经检查,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人身安全维护措施,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清晰的被请求人名字、地址;
(二)有详细的请求和现实、理由;
(三)有依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对家庭暴力要挟。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请求的,能够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相关安排代为请求。相关安排包含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妇联安排、公安机关等。
第六条 下列依据资料能够作为确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依据:
(一)报警、接警、出警记载;
(二)判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相片;
(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
(六)社区、妇联等安排集体保存的资料;
(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依据。
第七条 经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妇联安排调取请求人遭到家庭暴力的有关资料,公安机关、妇联安排应将保存的与被请求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相关的资料复印件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当送达请求人、被请求人,一起抄送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妇联安排。
第九条 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由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监督实行,妇联安排予以合作。
第十条 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在12小时内将民事裁定书转递至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使社区民警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说话,奉告民事裁定书的详细内容和法令责任,一起奉告请求人假如发现被请求人有违背民事裁定书景象的,能够及时报警。说话内容应记载在案,并由请求人、被请求人签名。被请求人回绝签名的,应记载在案。
如遇请求人、被请求人外出等特别景象导致无法在前款规则的12小时内进行说话的,社区民警应将有关状况记载在案,并在上述景象消失后当即实行前款规则的责任。
社区民警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说话时,能够约请当地妇联安排派员参加,妇联安排应当予以合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请求人遭受家庭暴力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抵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作业:
(一)阻止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
(二)安排救治伤员,托付伤情判定;
(三)及时挂号在场人员名字、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问询当事人、现场目睹证人;
(四)搜集、固定依据;
(五)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许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状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请求人有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但无权统辖的,应将有关状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予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时,妇联安排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供给法令援助。
第十五条 各级妇联安排要积极开展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的宣扬、训练作业,树立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家庭暴力档案,健全维权作业网络,认真对待妇女投诉,奉告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力,为受害妇女儿童供给必要的法令协助。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安排应逐渐探究并构成完善的反家庭暴力作业机制,经过举行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处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作业的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处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得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定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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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保证婚姻家庭案子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产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方法》等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拟定如下定见:
第一条 依法保证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产业权益,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安排的一起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安排要依法实行责任,完善作业机制,加强协作合作。
第二条 本定见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作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另一方的身体、精力等方面构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作业需要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
人民法院审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能够由法官与妇联安排中具有人民陪审员资历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一起审理,也能够约请妇联安排特邀调停员参加调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奉养、承继、抚育、抚养、收养案子时,当事人一方建议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人身安全维护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请求后48小时内进行检查。经检查,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人身安全维护措施,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清晰的被请求人名字、地址;
(二)有详细的请求和现实、理由;
(三)有依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对家庭暴力要挟。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请求的,能够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相关安排代为请求。相关安排包含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居(村)委会、妇联安排、公安机关等。
第六条 下列依据资料能够作为确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依据:
(一)报警、接警、出警记载;
(二)判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相片;
(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加害人保证书、手机短信;
(六)社区、妇联等安排集体保存的资料;
(七)其他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依据。
第七条 经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妇联安排调取请求人遭到家庭暴力的有关资料,公安机关、妇联安排应将保存的与被请求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相关的资料复印件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当送达请求人、被请求人,一起抄送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妇联安排。
第九条 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由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监督实行,妇联安排予以合作。
第十条 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收到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后,应在12小时内将民事裁定书转递至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请求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指使社区民警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说话,奉告民事裁定书的详细内容和法令责任,一起奉告请求人假如发现被请求人有违背民事裁定书景象的,能够及时报警。说话内容应记载在案,并由请求人、被请求人签名。被请求人回绝签名的,应记载在案。
如遇请求人、被请求人外出等特别景象导致无法在前款规则的12小时内进行说话的,社区民警应将有关状况记载在案,并在上述景象消失后当即实行前款规则的责任。
社区民警与请求人、被请求人说话时,能够约请当地妇联安排派员参加,妇联安排应当予以合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请求人遭受家庭暴力报警求助的,应当及时出警,抵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作业:
(一)阻止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
(二)安排救治伤员,托付伤情判定;
(三)及时挂号在场人员名字、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问询当事人、现场目睹证人;
(四)搜集、固定依据;
(五)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许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
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状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被请求人有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行为但无权统辖的,应将有关状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背人身安全维护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予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时,妇联安排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供给法令援助。
第十五条 各级妇联安排要积极开展防备和阻止家庭暴力的宣扬、训练作业,树立反家庭暴力热线和家庭暴力档案,健全维权作业网络,认真对待妇女投诉,奉告受害妇女享有的权力,为受害妇女儿童供给必要的法令协助。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安排应逐渐探究并构成完善的反家庭暴力作业机制,经过举行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处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作业的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处理触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子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得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定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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