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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一方理应担承相应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7:34
离婚差错危害补偿是指因为爱人一方的差错,施行了重婚、同居、遗弃、优待等法令所明确规则的行为,而导致离婚,无差错方有权因离婚而遭受的丢失要求差错方补偿。
离婚差错危害补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则:“未经合意不得树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则:“如离婚的差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补偿危害,以补偿他方因免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丢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则:“不管危害别人身体、自在、声誉或产业权,依前条规则应负危害补偿职责者,关于产业之外之危害应负补偿职责。”
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订立和免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则。既然是契约联系,一方形成他方危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则追究其危害补偿职责。现代婚姻当然应当着重爱情根底,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实际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联系的树立是当事人两边意思共同的成果,当事人两边应当遵从相等、自愿、诚笃、守信等私法和契约准则。其法定性特征表现在当事人两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力职责是法定的,当事人必定正确行使权力,仔细履行职责。当事人假如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被吊销,或许因差错导致离婚。
在我国婚姻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调整相等主体间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的民法的法令部分,民法中的违约职责,侵权职责等不能适用于婚姻联系。我国新《婚姻法》规则离婚对无差错方可恳求危害补偿的几种危害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危害无差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婚危害补偿是承当侵权职责的一种特别方式。可以说,重婚、不合法同居行为首要是危害了无差错方的声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违背夫妻相互忠诚,互守贞节的职责。优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首要危害了无差错方的人身权、人格权。离婚危害补偿是一种因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当的民事职责。
今世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差错补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差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和保护,差错方担承相应职责,表现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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