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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足时是否可以申请额外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8:10
2014年10月,胡某以单位未足额付出加班费为由提出辞去职务,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并额定加付经济补偿金,被单位拒绝后胡某提请了劳作争议裁定。胡某称,入职时合同中约好了加班薪酬按每小时10元付出,因平常加班少也就没介意。跟着加班的增多,故而提出了补足加班费并额定付出经济补偿的要求。该单位称,单位已按约好付出了加班费,胡某辞去职务的实在意图是要到另一家企业作业,不该得到经济补偿。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审理后判决,由单位按法定规范补足胡某的加班费差额,不再付出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胡某的其他恳求未获支撑。
法令根据
《劳作合同法》
本案审理时呈现了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胡某有权辞去职务并要求单位付出经济补偿。另一种定见则以为,《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列举了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期限付出劳作酬劳、加班费或许经济补偿的四种景象,在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将“劳作酬劳”与“加班费”予以排列,表明二者有所不同,在法令实践中应区别对待。
剖析
补足加班费,不予额定补偿
用人单位按两边约好付出了加班费,即使额度低于法定规范,胡某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及付出额定经济补偿应首要满意法令规则的前提条件,即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付出,而胡某并未证明劳作行政部门已责令所在单位期限补足其加班费而单位未予付出。最高公民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则:用人单位拒不付出劳作者延伸作业时间薪酬酬劳的迫使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和经济补偿并可付出补偿金。可是,该解说的核发心点是“拒不付出”。本案中,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拒不付出加班费的景象,仅仅合同约好的加班费低于法定的加班费规范,故也不适用该合同法解说。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正是根据第二种观念作出了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则的规范补足胡某加班费的判决,并未支撑其额定加付偿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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