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2:24
在购买货品的时分买房能够交纳必定数量的定金,作为确保。这是购买货品时比较常见的状况。在货品抵达后实践的价款扣除定金的金额便是应当还清的货款。在货品抵达的时分就应当付出货款。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定金合同起诉状
原告:××,女,1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州××××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XXX,电话:13877267667.
被告:×××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邮编:545001,电话:××××。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交还原告购房定金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并自2011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付出利息至实践交还定金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
2013年 月 日,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坐落柳州市××××××号商品房(以下称 号商品房),当日向被告付出定金拾万元(¥100000.00)并与被告签定了《楼宇认购书》(合同编号: )。
后,原告数次赴被告售楼处就拟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内容同被告进行商量,关于被告供给的格局合同中的装饰装饰、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职责等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正。被告工作人员清晰表明其供给的合同文本内容不得修正。在2013年 月 日最终一次商量中,原告提出或修正部分合同条款,或交还悉数已付定金,被告工作人员着重合同内容只字不能更改,定金亦不予交还。
2013年 月 日,原告托付律师向被告宣布告诉函,提出停止合同、要求被告在告诉送达后三日内交还购房定金100000元。该告诉函于次日送达被告。
原告以为,原告同被告签定的《楼宇认购书》相关于拟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属预定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联系。原告在签定《楼宇认购书》后,本着公正、诚信准则与被告就拟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商量,仅仅两边依据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悉数条款达到共同,致使本约不能缔结,故归于不行归责于原告一方的原因。这种状况下,预定合同应当停止(因商量期限届满或一方提出免除而停止),已付定金应当返还。利息之于本金乃法定孳息,被告在收到原告关于交还定金告诉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交还定金,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2013年 月 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付出利息。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柳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定金合同的留意事项
一、 检查主合同的效能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 无效。定金合同归于担保合同的一种,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定定金合一起应留意检查主合同是否有用,以确保所签定的定金合同有用。
二、合同签定时主体
定金合同 签定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定主体保持共同,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共同,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 性质。
三、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法签定
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则,定金应当以书面方法约好。
四、 应当在合同中约好清晰的交给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定之日起必定期限内交给定金,交给定金的期限便是定金合同的实行期限,因此在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时,有必要清晰、详细。
五、应当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交给的方法
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 定金之日起收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的方法,比方经过实践的钱银付出仍是银行付出。假如是以银行付出的方法有必要以收到买卖凭据视为交给。
六、 定金的数额有必要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好,超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材料。定金合同中定金的详细数额,由两边当事人洽谈确认。定金的数量仍是应当依据实践到账的金额确认的。定金能够看做出一种担保方法,定金合同自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定金合同起诉状
原告:××,女,1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州××××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XXX,电话:13877267667.
被告:×××地产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邮编:545001,电话:××××。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交还原告购房定金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并自2011年7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向原告付出利息至实践交还定金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
2013年 月 日,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坐落柳州市××××××号商品房(以下称 号商品房),当日向被告付出定金拾万元(¥100000.00)并与被告签定了《楼宇认购书》(合同编号: )。
后,原告数次赴被告售楼处就拟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内容同被告进行商量,关于被告供给的格局合同中的装饰装饰、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职责等条款提出异议,要求修正。被告工作人员清晰表明其供给的合同文本内容不得修正。在2013年 月 日最终一次商量中,原告提出或修正部分合同条款,或交还悉数已付定金,被告工作人员着重合同内容只字不能更改,定金亦不予交还。
2013年 月 日,原告托付律师向被告宣布告诉函,提出停止合同、要求被告在告诉送达后三日内交还购房定金100000元。该告诉函于次日送达被告。
原告以为,原告同被告签定的《楼宇认购书》相关于拟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属预定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联系。原告在签定《楼宇认购书》后,本着公正、诚信准则与被告就拟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商量,仅仅两边依据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悉数条款达到共同,致使本约不能缔结,故归于不行归责于原告一方的原因。这种状况下,预定合同应当停止(因商量期限届满或一方提出免除而停止),已付定金应当返还。利息之于本金乃法定孳息,被告在收到原告关于交还定金告诉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交还定金,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2013年 月 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付出利息。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柳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定金合同的留意事项
一、 检查主合同的效能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 无效。定金合同归于担保合同的一种,依据《担保法》的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定定金合一起应留意检查主合同是否有用,以确保所签定的定金合同有用。
二、合同签定时主体
定金合同 签定时的主体应当与主合同的签定主体保持共同,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体不共同,定金合同无法起到担保的 性质。
三、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的方法签定
依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则,定金应当以书面方法约好。
四、 应当在合同中约好清晰的交给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定之日起必定期限内交给定金,交给定金的期限便是定金合同的实行期限,因此在约好交给定金的期限时,有必要清晰、详细。
五、应当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交给的方法
定金合同从实践交给 定金之日起收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的方法,比方经过实践的钱银付出仍是银行付出。假如是以银行付出的方法有必要以收到买卖凭据视为交给。
六、 定金的数额有必要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好,超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材料。定金合同中定金的详细数额,由两边当事人洽谈确认。定金的数量仍是应当依据实践到账的金额确认的。定金能够看做出一种担保方法,定金合同自交给定金之日起收效。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