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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5:07
最高法院关于修正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决议有哪些?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决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则(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正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则(一)》第四条中的“榜首百五十二条”修正为“榜首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则(二)》)榜首条榜首款中的“榜首百八十三条”修正为“榜首百八十二条”。
四、《规则(二)》第二条、第七条榜首款中的“榜首百八十四条”修正为“榜首百八十三条”。
五、《规则(二)》第十一条中的“榜首百八十六条”修正为“榜首百八十五条”。
六、《规则(二)》第二十二条榜首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正为“第八十条”。
七、《规则(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榜首百五十二条”修正为“榜首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则(三)》)第十二条榜首项,并将该条修正为“公司建立后,公司、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契合下列景象之一且危害公司权益为由,恳求确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制造虚伪财政会计报表虚增赢利进行分配;(二)经过虚拟债权债务联系将其出资转出;(三)使用相关买卖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则(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榜首百四十八条”修正为“榜首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则(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则(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正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则(三)》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议实施后没有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议;本决议实施前现已终审的,当事人请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不适用本决议。
《规则(一)》《规则(二)》《规则(三)》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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