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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7:48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3-04-12收效日期:1993-04-12发布部分: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属组织:国务院决议,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进步产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告诉如下:一、“产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进步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进步到5%。二、持续履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则。“八五”期间,对粮价铺开区域的国有粮食企业,按地方政府定价零售的粮食、食油,也持续给予免税照料。三、持续履行零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营业税的方针。四、“产品零售”营业税税率进步今后,从事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批发事务和零售事务别离记帐、别离核算。税务机关别离按照“产品批发”和“产品零售”的税率核算征收营业税。对不按规则别离记帐、别离核算的,一概按“产品零售”5%的税率核算征收营业税。五、进步产品零售营业税税率是一项重要的作业,牵涉面广,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分统筹安排好各项作业,确保进步产品零售营业税税率作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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