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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6:1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并具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停止的条件;
(七)违背劳动合同的职责。
(八)当事人能够洽谈约好其他内容。
“洽谈约好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好条款,即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除根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到共同外,假如以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和谐,便可将洽谈共同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洽谈确认的,而不是法定的。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则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履行,并不是缔结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所能洽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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