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2:09债款人代位权是指债款人(被代位人)对其债款人享有到期债款而怠于行使,致使其它债款人(代位权人)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时,其它债款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款人(被代位人)的债款人建议债款的法令准则。为差异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这儿咱们暂时将之命名为“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相对于法令有明文规则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中的若干法令特征,笔者以为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保全准则的一种。其它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可避免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不妥削减,以保证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款得以清偿。由于其它债款人不能分配债款人的产业,更不能分配债款人在债款人上建立担保物权的产业,假如债款人在担保物权设定的债款规模以外恣意处置产业、自在削减职责产业,就会危害其它债款人的债款。因而建立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则可强制性地干涉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亦可对债款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涉。当债款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力任由职责产业削减害及其它债款时,其它债款人能够行使债款人代位权,保持职责产业。其它债款人经过行使代位权,能够有用避免职责产业的不妥削减,使债款得以保全。
2、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的限制性。因债款人代位权是其它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款人的债款人行使债款,故其建议的内容应以债款人对其债款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为限,不得超越债款人的权力规模。如其它债款人行使债款人的一项或几项担保物权就足以保全其债款,就不能触及其他债款权力。一起,其它债款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公相等准则,妥善行使权力,不得危害债款人的利益,不然应负补偿职责。
3、债款人代位权准则的弥补性。与债款人代位权准则比较,债款人代位权准则中原告行使的不是请求权,而是为了保全债款而行使的权力。其它债款人行使该权力,不是承受债款人的债款人的实行,而是对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的承认。在承认债款人到期担保物权后,其它债款人则可依据该代位诉讼从而弥补行使其真实意义上的债款,完成其经济利益。因而,该准则具有弥补性。其性质是请求权以外的权力,跟着债款的发生而发生,随债款的改变、转让、停止而改变、转让、停止。
4、代位权诉讼权力责任的非对等性。此法令特征是相对于一般诉讼而言所具有的特征,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共有的性质。即代位权人享有某些诉讼权力而不用承当诉讼责任;被代位权人承当某些诉讼责任;代位诉讼结果由被代位人承当和享有,代位权人不得行使处置权等。在此不逐个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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