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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应该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9:07

网友发问: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运用税应怎样核算?
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收拾了相关律师的答复,期望能对我们有所协助!
律师回答:
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运用税在税款的核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则。其核算公式依然为:应交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则:“土地运用税以交税人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规则税额核算征收。”
假如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异,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缔造商品房的土地从前有过必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则〉的告诉》(国税〔89〕地字第140号)曾明确规则:房地产开发公司缔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则征收土地运用税。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交税确有困难的具体状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运用的在外),暂缓征收土地运用税。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子,从处理检验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运用税。在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或租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子,应按规则征收土地运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运用权搬运的归属状况区分征免。
不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部分地方税行政批阅项目的告诉》(国税函〔2007〕629号)现已明确规则撤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一优惠,因此,自2007年6月11日起,也就是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也有必要依照规则核算交纳土地运用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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