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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因为隐婚而被解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3:57
隐婚望文生义便是隐秘婚姻状况。现在许多女人求职时或多或少的会被问到婚姻状况,一些女人忧虑自己已婚会被公司回绝,就会隐秘成婚现实。假如用人单位知道了,能否因这个原因解雇职工呢?本文为你介绍。
31岁的王某通过了书面考试及面试后,于2014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王某正式到岗作业后,按公司要求填写职工基本状况登记表时,在 “婚姻状况” 一栏中填了“未婚”。
2014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成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标明怀孕现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作业造成了影响, 公司发现王某已成婚并怀孕的现实,便让王某自动辞去职务, 王某不同意。公司遂以王某入职时填写虚伪婚姻状况、导致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为由, 单独与王某免除劳作合同。
王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要求该公司持续实行劳作合同。 在裁定委的调解下,两边达成协议,房产公司付出王某经济补偿6000元,两边免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8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该法第26条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招聘劳作者时有知情权,劳作者有照实阐明的责任。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规模约束的,即只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常识技术、作业经历、工作现状等状况。一般状况下,劳作者的婚姻状况与作业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婚姻状况不归于缔结劳作合同时可以引起诈骗意思的事由规模,由于它既不是单位做出选用决议的依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规模。
别的,《劳作法》第12条、第13条明确规则,劳作者工作,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轻视。《工作促进法》第27条规则,国家保证妇女享有与男人相等的劳作权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则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许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选用妇女或许进步对妇女的选用规范。 用人单位选用女职工, 不得在劳作合同中规则约束女职工成婚、生育的内容。
从本案来看, 入职时王某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秘, 但依据她的作业性质, 是否成婚归于她的私事, 与其所从事的作业岗位并无必然联系, 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某签定劳作合同的要件。王某的该行为不能视为缔结劳作合同的诈骗行为,用人单位据此免除劳作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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