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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21:24
逼迫生意罪,是指以暴力、要挟手法强买强卖产品,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逼迫生意罪与掠夺罪有什么差异?经过下面一则事例,相信你能对逼迫生意罪和掠夺罪之间的差异有更深的了解,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了解!
【案情】
2010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伙同吴某等人驾车窜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鸡爪村沙岭坳山场,偷运当地乡民赵某等人合伙挖掘的三块红碧玉矿石(俗称“鸡血石”)。赵某及其他乡民闻讯后赶到现场阻挠。被告人苏某与吴某等人用砍刀要挟乡民,并用砍刀架在赵某的脖子上,预备强行运走矿石。后见乡民不让开,被告人苏某及吴某遂向赵某提出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三块矿石。因惧怕被报复,赵某被逼赞同以22000元的贱价出售矿石。次日,被告人苏某及吴某交给赵某7000元后,将三块红碧玉矿石拉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华美车队对面的洗车场寄存,余款15 000元至今没有给付。
经龙胜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判定,上述三块矿石重58吨,价值人民币211800元。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苏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采纳钳制手法逼迫别人以贱价出卖石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逼迫生意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苏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采纳暴力、钳制手法迫使被害人以22000元的价格贱价出售价值211800元的石头,这儿的不公正价格显着超出正常价格,应定为掠夺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一)入户掠夺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掠夺的;(三)掠夺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屡次掠夺或许掠夺数额巨大的;(五)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六)假充军警人员掠夺的;(七)持枪掠夺的;(八)掠夺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助物资的。”这是刑法规则的掠夺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则:“以暴力、要挟手法强买强卖产品、逼迫别人供给服务或许逼迫别人承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这是刑法规则的逼迫生意罪。
区别掠夺罪与逼迫生意罪的要害,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生意即产品生意、供给或承受服务。一般状况下,有特定的生意存在,构成逼迫生意罪;无特定的生意存在,构成掠夺罪。存在特定的生意,阐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片面动机驱动下,经过使用暴力或许要挟手法促进产品或许服务的生意,到达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虽然使用了暴力或许要挟手法,可是经过客观的生意行为取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正、自在、相等的商场生意次序,侵害了生意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契合逼迫生意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片面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许要挟手法→促进产品或服务的不公正生意→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假如不存在特定的生意,阐明行为人是在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动机驱动下,直接经过使用暴力或许要挟手法到达获取别人资产的意图,这种行为侵犯了别人的产业所有权及人身权利,契合掠夺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许要挟手法→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显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生意,关于区别逼迫生意罪和掠夺罪至关重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从事正常产品生意、生意或许劳作服务的人,以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逼迫生意罪科罪处分;以生意、生意、服务为幌子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在详细认守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肯定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份额,加以归纳判别。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逼迫生意,实际上是选用暴力、钳制等手法,借生意之名,行掠夺之实。逼迫生意罪,应发生在生意场合下,即有生意这个条件,才能够发生逼迫生意行为。假如不是在生意场合,且受害人本来就没有进行生意的片面志愿,而是在加害人暴力要挟之下被逼“生意”的,虽从形式上看形似“逼迫生意”,实际上是施行了掠夺行为。被告人苏某与同伙本来是计划去偷运矿石,不存在特定生意这个条件,被害人赵某发现后赶到现场阻挠,被告人与同伙将砍刀架到被害人赵某的脖子上,预备强行运走矿石,后见乡民人多势众,抢不走矿石,才向赵某提出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三块矿石,因被告人苏某一伙人是街上的烂仔,被害人赵某惧怕被报复,在没有办法的状况下只好被逼赞同贱价将三块矿石出卖。三块矿石重58吨,经龙胜县价格认证中心判定,三块矿石的价值为人民币211800元,苏某等人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三块矿石显着低于商场价格。
综上,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属以生意、生意、服务为幌子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迫使别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应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或许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您经过听讼网来托付本地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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