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1:40【案情回放】
2006年春,原告刘红玲未达法定婚龄而怀孕,便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挂号成婚。同年末,赵光武外出打工,从此再未与原告联络。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与赵光武离婚,孩子由自己抚育,并要求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司法主张,主张民政部门吊销其婚姻挂号。
2010年4月12日,点军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刘红玲因未达法定婚龄,借用其姐姐刘路英的身份证与被告赵光武挂号成婚,其行为是过错的。但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具有一起成婚的合意和行为,且两边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刘路英与赵光武没有成婚合意,也没有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的现实。因而,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联系建立,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联系不建立。现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均已达法定婚龄,其婚姻无效的景象现已消失,应当确定其婚姻建立有用。因被告赵光武下落不明已两年有余,夫妻两边联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刘红玲的离婚恳求予以支撑。遂判定如下: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的婚姻建立有用;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联系不建立;原告刘红玲与被告赵光武离婚;孩子由原告刘红玲担任。
【不同观念】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首要触及两个问题:一是本案应依照什么程序处理?二是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是否建立有用?对此,有三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无效,应当由民政机关处理或按行政诉讼处理。理由是,刘红玲与赵光武在婚姻挂号时,招摇撞骗,归于婚姻挂号过错。依照曩昔传统习气做法,应由民政部门吊销婚姻挂号。假如民政部门不吊销婚姻挂号,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念以为: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有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其离婚问题。理由是,刘红玲与赵光武归于自愿成婚,并领取了,并且刘红玲在提起离婚时,两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景象现已消失,应按有用婚姻处理。
第三种观念以为:尽管刘红玲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与赵光武挂号成婚,但他们的婚姻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因而,他们的婚姻有用,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原告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将婚姻建立与不建立之诉、婚姻有用与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兼并提起,法院兼并审理。并以为,原告一方面申述要求离婚,一方面要求经过司法主张由民政机关吊销婚姻挂号,两者彼此对立,并且司法主张也不能成为原告独立的诉讼恳求。而此案实际上触及到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刘路英与赵光武“婚姻”怎么确定问题。要处理刘红玲与赵光武的离婚问题,首要要处理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是否建立有用问题。因而,应当经过法院释明,由原告改变诉讼恳求为:恳求法院承认刘红玲与赵光武的婚姻建立有用,刘路英与赵光武的婚姻不建立;判定刘红玲与赵光武离婚;女儿由刘红玲担任监护。
合议庭最终采用了第三种定见。经过法院释明,刘红玲改变了诉讼恳求,法院依据刘红玲改变后的诉讼恳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定。
【法官剖析】
应适用民事程序处理借用别人身份证成婚的效能问题
这是湖北省首例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成婚挂号瑕疵胶葛的案子,笔者就该案的相关问题做一些扼要剖析。
1.本案是按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仍是按行政诉讼途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子时,有的当地法院作为行政案子受理,有的当地作为民事案子受理,还有的让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去处理。相比较来看,将此类案子作为民事案子受理较为稳当。
首要,婚姻胶葛是民事胶葛,应该是无可争议的,既然是民事胶葛,就应当经过民事途径处理。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胶葛。一是在曩昔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能够吊销婚姻挂号,现实上起到了弥补无效婚姻制度的效果。但现行建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避免扩展无效婚姻的规模,婚姻法、婚姻挂号法令取消了民政部门恣意吊销婚姻挂号的权利。现在,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吊销受钳制成婚一种。二是民政部门没有进行本质查询和本质判别的功能。其挂号行为多是一种方式检查,无法到达本质检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供给的证件是否实在,假如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民政部门也没有责任去查询证件的真假。(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