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3:4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告诉
闽政〔201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归纳试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分、各直属安排,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依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力,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现已省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实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矩,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矩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矩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树立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以下称经办安排)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出入处理状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分担任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造和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施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准则,并逐渐施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 经办安排依据国家规矩的职业不同费率及职业界费率层次,并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职业界相应的费率层次承认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率施行起浮准则。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用状况、工伤发作率、职业病损害程度及必要的危险储备金等要素拟定起浮方法。并寻求工会安排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后实行。
经办安排依据工伤保险费率起浮方法承认用人单位费率起浮层次。
第八条 对难以按照薪酬总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矩的详细方法实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矩交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经办安排报送本单位人员状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
用人单位报送人员状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的次日为参保收效日期。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矩的工伤保险待遇,劳作能力判定,工伤防备的宣扬、训练等费用,以及法令、法规规矩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付出。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按照国家规矩的工伤防备费用提取份额、运用和处理方法拟定我省的详细施行细则。
经办安排所需的处理服务经费、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确认调查核实经费按照实践作业需求列入统筹区域(含省本级)财务预算。
辅导全省展开防备所需的宣扬训练费用,从省级财务每年给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工伤保险专项事务经费的预算中统筹安排。
工伤保险基金悉数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出资运营、兴修或许改建作业场所、发放奖金,或许挪作其他用处。
第十一条 统筹区域施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准则。储备金按不低于统筹区域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一个月的额度筹措。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并入储备金。
储备金在发作严重工伤事端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缺乏开销时,由经办安排提出请求,经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核准后运用。
第十二条 树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准则。各设区的市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3%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工伤保险调剂金施行财务专户处理,用于各设区的市特大工伤事端工伤保险待遇付出的补助、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缺口的补助和省级劳作能力判定等费用。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的运用和处理按照《福建省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处理方法》实行。
需求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的,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提出请求,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批阅后拨付。
省级劳作能力判定等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请求,省财务部分核准后拨付。
第三章
工伤确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安排依法作为工伤确认请求人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矩时刻内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受设区市托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或视同工伤确认的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确认决议。
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能够托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承当工伤确认的详细作业。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快速工伤确认作业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清晰的工伤确认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确认的决议。
第十五条 请求人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矩提交请求资料。
第十六条 工伤确认过程中,请求人建议发作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景象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应提交公安部分的证明或其他有用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分出具的证明或许其他有用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应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出具的事端职责确认书或许相关部分出具的有用证明;
(四)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应提交突发疾病逝世证明或医疗安排出具的抢救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分的有用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以及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对旧伤复发的承认。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发现已受理的工伤确认案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议驳回工伤确认请求。
第十八条 修建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聘任的员工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或患职业病的,具有用工主体的发包方为工伤确认决议中的用人单位。
第四章
劳作能力判定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市应当树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拟定劳作能力判定规矩。省和设区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省劳作能力判定方法(规矩)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能力判定请求,并提交工伤确认决议书、确诊证明书、查看成果、医治病历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作能力判定费用从统筹区域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付出。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工伤员工的劳作能力判定费用由用人单位付出。详细收费规范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和财务部分拟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经办安排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手续时,应按规矩提交相应资料。
经办安排应当一次性奉告所需的资料,对提交资料彻底的,在30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因工逝世员工近亲属处理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手续的,应当向经办安排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籍地点地公安部分出具的近亲属联系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还应当别离提交相应资料:
(一)被供养人归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用证明;
(二)被供养人归于养父母、养子女或属近亲属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提交公证书;
(三)被供养人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提交劳作能力判定安排的判定结论书。
第二十四条 工伤员工承受工伤医治的,在罢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聘任)联系,但员工依法自愿提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聘任)联系的在外。
第二十五条 工伤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膳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安排出具证明,报经办安排赞同,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基金付出的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矩。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员工自己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聘任)联系的;
(二)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作(聘任)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作(聘任)合同而停止劳作(聘任)联系的,或许工伤员工自己书面提出自愿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矩免除劳作(聘任)联系的;
工伤员工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地点地经办安排签定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书面协议,不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别离核算。其规范别离按照地点统筹区域最终一次发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年纪之差以及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时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基数核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
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付出;七至八级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付出;九级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付出;十级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付出。
患职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
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付出;七至八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付出;九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付出;十级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付出。
患职业病的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费,发作工伤事端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付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会保险经办安排能够依法追偿。
第二十九条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日子护理费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依据统筹区域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每年调整一次,并寻求工会安排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赞同后实行。统筹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成果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闭幕等原因停止的,在清算产业时,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归于财务核拨(不含参公处理)事业单位参与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在安排施行的第一年,按照其员工薪酬总额的0.5%交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务预算;其作业人员2011年1月1日至本方法发布之日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方法规矩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现已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的由工伤基金付出,未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付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矩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福建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闽政〔2004〕12号)一起废止。2011 年1月1日至本方法发布之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应由用人单位付出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参照本方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