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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高新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6:40

一、高新企业资质招摇撞骗
“伪高新”、“伪软件企业”的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不但要补缴巨额税款,日后的税收也将无法享用优惠。例如,东湖高新(600133)等公司在不契合高新技能企业条件的状况下,仍享税收优惠,后均被查办,并补缴税款。东湖高新布告称,审计署确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能企业确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能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份额均未到达60%的规则份额,不得享用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用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基于此,东湖高新已补缴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1774.4万元及滞纳金490.27万元。
二、高新技能企业期满不复审、复审不合格、查看不合格的,中止享用税收优惠
高新技能企业资历自颁布证书之日起有用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不提出复审请求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到期主动失效。高新技能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展开研讨开发等技能创新活动的陈述,报送材料及程序依照初次确定的相关规则处理,经过复审的高新技能企业资历有用期仍为三年。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能企业,在依照规则享用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因为复审或查看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能企业资历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年度起,中止享用过渡性税收优惠。今后再次被确定为高新技能企业的,不得继续享用或许从头享用过渡性税收优惠。
三、未处理高新技能企业税收优惠存案的,不得享用税收优惠
确定或复审合格的高新技能企业,可请求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组织颁布的高新技能企业证书后,持有关证件及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案后,方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高新技能企业在进行复审期间,可在其高新技能资历有用期限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存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告诉》(京地税企[2010]39号)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存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则:列入事前存案的减免税项目,交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提请存案,经税务机关挂号存案后实行。对需求事前向税务机关存案而未按规则存案的,交税人不得享用税收优惠。第七条第八款规则,经确定的技能先进型服务企业为事前存案减免税项目。
四、减免税条件发作变化的,不再契合减税免税条件追缴税款
高新技能企业在施行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作变化的,应当自发作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不再契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交税责任.未依法交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一起,主管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能企业资历的,应提请确定组织进行复核,可暂停企业享用减免税优惠。高新技能企业每两年复审一次,凡经复查达不到高新技能标准的企业,不得继续享用高新技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下的,无缘享用优惠税率
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是企业经过技能创新、展开研制活动,构成契合《要点范畴》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能性收入的总和。技能性收入首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技能转让收入、技能承包收入、技能服务收入、承受托付科研收入。关于未经确定的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不得兼并核算在内。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份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能企业确定条件之一;假如企业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份额低于这个标准,则无法获得高新技能企业的确定,也不能享用高新技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研制费用低于规则标准的,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制费用不得低于《高新技能企业确定管理办法》所规则的标准,即: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份额不低于3%。其间,企业在我国境内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悉数研讨开发费用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而有些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践运营中很少运用,不具备高新确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中心性”。在实务中,许多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与主业关联性不大,有些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在企业实践运营中很少运用,不具备高新确定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中心性”,单从数量上来看可以契合高新技能企业的要求,但中心知识产权与事务的关联性缺乏,会带来很大的危险。近期发作一些上市公司因中心知识产权与主营事务没有相关性而被吊销高新资历。
【事例剖析】
以下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可能不享用国家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布告发表。2013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2012年度陈述》中发表:因为母公司运营范围扩展,直营占比继续进步,导致收入规划增加,且研制方向规划将进行较大调整,并经当地相关主管部分税收评价与交流,公司不再请求2013年享用国家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来,经与当地税务主管部分进行开始交流,当地税务主管部分以为母公司若2013年度研制费用占总收入占比小于3%,则2013年度不能享用国家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研制费用辅佐账未设置或设置不标准的,不得享用加计扣除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地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新技能企业研讨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布告》明确规则,高新技能企业应设置高新技能企业确定专用研讨开发费用辅佐核算账目,按规则对研讨开发费用进行辅佐核算,没有研制费用辅佐账或研制费用辅佐账设置不标准的不得享用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由此可见,设置研制费用辅佐账,用以证明研制费用的真实性和精确性,已经成为高新企业确定及保持的要害要素。因而,新技能企业应设置高新技能企业确定专用研讨开发费用辅佐核算账目,不然,不得享用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依照规则,企业研制费应独立核算,从原始凭据到记账凭据可以彼此佐证。企业要树立标准的研制费用辅佐账,在税务等部分查看时方能对研制费用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进行有力的证明。研制费用归集应契合要求,包含会计科目设置、归集、分配精确;无私行将非研制费用开销列入研制费用状况;非专门用于研制的设备和房子的折旧分摊合理;未将对外付出的技能运用费列入研制费用;企业申报跨年度研讨开发费用的承认和计量精确,无成心将部分费用会集计入某一年度,以到达高新技能企业确定条件的景象等。
二、不契合税收规则条件的,已享用优惠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高新技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03号要求,未获得高新技能企业资历,或虽获得高新技能企业资历但不契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以及本告诉有关规则条件的企业,不得享用高新技能企业的优惠;已享用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特定区域没有独自核算获得所得的,不得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能企业,一起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区域从事生产运营的,应当独自核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获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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