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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继续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2:16

危害补偿金、违约金、持续实行
危害补偿与违约金。二者的联络受违约金的性质影响。具体来说,关于补偿性违约金来说,因为这种违约金的意图在于补偿实践的丢失,因而可以代替丢失补偿。一般来说,假如取得这种补偿性的违约金,不得另行要求危害补偿。可是,因为违约金的事前预定性,当事人很难彻底正确地对实践丢失予以估量,所以,当事人过高过低约好违约金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削减或许添加。而关于惩罚性违约金,因为这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以与旨在康复受害人所受的丢失的危害补偿方法并用,即非违约方在取得这种违约金的一起,可另行要求补偿丢失。
危害补偿与实践实行。我国一向比较着重实践实行,实践实行的功用在于康复两边当事人在实行上的平衡,满意守约方缔结合同的意图。危害补偿的功用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受的丢失,两者的功用不同,因而可以并存。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首要的原因是,实践实行虽具有完成当事人订约意图的功用,可是,只是适用实践实行仍不足以补偿债权人的丢失,假如不对债权人因即便实践实行仍形成的丢失给予补偿,不只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保护买卖次序和安全。并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偿方法特别是丢失补偿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彻底可以抛弃实践实行方法,而仅选用危害补偿方法。
在实践中,值得留意的是丢失的核算,如已采纳实践实行或其他补偿措施的,适用这些方法所补偿的丢失应从悉数丢失中扣减。还要留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则,确认丢失的规模及违约行为与丢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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