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1:04对现实婚姻这一遍及存在又关系到广阔大众利益的婚姻方式,我国在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公布以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案都逃避了这一问题,仅仅在多部司法解释中屡次对现实婚姻作出了不同的规则。经过对我国及国外对现实婚姻的法令维护的演化进程剖析,咱们应该认识到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是很有必要的,首要理由如下:
1、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契合我国的国情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前史的文明古国,从西周时创制的“六礼”就奠定了男娶女嫁的婚礼典礼的根底,今后历朝都坚持以长辈掌管的成婚典礼作为成婚建立的方式要件,渐渐地成婚举办典礼成为大众的遍及挑选。既使是在现代社会遍及实施婚姻挂号制今后,婚姻当事人也都会在挂号之前或之后举办“婚礼”。没有进行成婚挂号而仅仅举办了婚礼的男女一般也会被人们以为是天经地义的夫妻,这种传统的婚姻观念至今在我国公民的心中具有必定的影响力。一起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因为受前史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长时间影响,都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成婚的方式和风俗也多种多样,现实婚姻在实践中很多存在。因而,现实婚姻在我国适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很多存在。我国的立法者则期望经过法令来促进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向现代文明改动,经过几十年的推广也取得了必定的效果,可是要在这短短的几十年里完全的改动人们的观念,这是好不容易的,也是不现实的。面临实际生活中很多现实婚姻的存在,法令有条件的供认和维护现实婚姻契合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实际状况。
2、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契合年代的要求
如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倾向于相对供认现实婚姻的立法情绪,即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如日、德、法等国的法令都附加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并在实践中有效地处理了这一问题。
近年来跟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开展,流动人口的增大,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非婚同居等日益增多。不管是缺少法治观念的农村人,仍是受过法令教育的城市人,都很多存在这种状况,使得现实婚姻成为我国现在一个无法逃避又难以制止的社会现实,而我国婚姻法对现实婚姻的定性和定位仍是很含糊,虽然在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配套的最新司法解释有维护现实婚姻的思维,但未作出清晰认可,且缺少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详细标准,与之前的立法比较无实质性的改善,对处理现实婚姻所呈现的问题也无多大效果。笔者以为,我国应当与世界接轨,学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在立法上相对地、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姻,有利于咱们处理好因现实婚姻所引发的各种复杂问题。
3、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法》规则的根本原则
《婚姻法》第 2条规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实施计划生育。”在婚姻的法令价值体系中,一夫一妻制,维护妇女、儿童、白叟的合法权益,均为其根本价值,是婚姻关系的根本准则。有条件地供认和维护现实婚姻有利于对一夫一妻这一根本婚姻次序的维护,也有利于维护现实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女人及子女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使现实婚姻中的女方有权享有合法婚姻爱人的相关权益,也使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位置。
4、有条件的供认现实婚姻与刑法规则相一致
我国刑法第 258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则。依据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现已成婚挂号又与别人构成现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即现实婚姻的当事人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或构成现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上以为现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方式,现实婚姻与挂号婚姻具有相同的婚姻效能,所以供认和维护现实婚姻可与刑法规则坚持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