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纠纷答辩状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4:08网购胶葛是现在顾客遇到比较多的胶葛之一,由所以在网络社会中消费联系,在两边准时胶葛之后,也不能够面临面的处理,交流处理的作用比较差,顾客又需求维权就会经过法令诉讼的方法,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网购胶葛辩论状范文。
辩论人(被告):xxxx科技有限职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世界大厦B座4层
被辩论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职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辩论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职责公司诉辩论人xxxx科技有限职责公司所谓居间合同胶葛一案,辩论人于xx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申述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辩论人以为,本案现实杂乱、权力责任联系不清晰、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付出暗码产品署理协议书》有假造签字、涉嫌合同诈骗的严峻嫌疑,辩论人已恳求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判定并拟提起反诉恳求吊销该协议,故恳求贵院依法裁决驳回被辩论人的申述或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此前辩论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恳求适用一般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恳求书》,恳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一般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现实,分清是非,辩论人现依法提出辩论定见如下:
一、因案涉《xx付出暗码产品署理协议书》被辩论人方代表人签字有假造仿冒的严峻嫌疑,涉嫌合同诈骗,当事人两边所谓居间服务联系实践并不存在,辩论人保存提起反诉恳求吊销前述《署理协议书》的权力。
被辩论人在其《申述状》中宣称:被辩论人与辩论人于xxx6年2月24日签定《xx付出暗码产品署理协议书》(以下简称“《署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定后,在被辩论人的尽力促进下,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定了一系列产品出售合同。可是现实上,自xxx3年以来,辩论人就与华夏银行树立了长时间杰出的事务联系,两单位的首要技能及事务负责人一向就xx付出暗码体系的出售进行着频频的、直接的洽谈。到xx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宽与华夏银行的事务、为后期的出售奠定根底,应其要求,辩论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付出暗码后台核验体系,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付出暗码器。上述供货现实乃至在被辩论人本身供给的根据中也得到了证明: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6年2月23日的11张《付出暗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6年2月24日前述《署理协议书》签定之前辩论人就现已与华夏银行供货树立了供货合同联系。在此过程中辩论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协助,被辩论人所称的“在被辩论人的尽力下促进下”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定了一系列产品出售合同显属与现实不符。
值得着重的是,辩论人彻底不需求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树立供货联系之后还再与被辩论人签定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到达营销意图,案涉《署理协议书》不过是辩论人的事务经理郑芳为到达个人牟利之意图与别人表里勾结、欺骗公司的成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益,虚拟了公司需求被辩论人协作才干与华夏银行签定合同的假象,宣称被辩论人法定代表人赵xx与我国华远世界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了解,能够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杰出联系的杨书琴女士为辩论人供给居间服务,乃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辩论人代表人在前述《署理协议书》上签了字。可是,不久之后辩论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地点的我国华远世界金融公司(IFC)曩昔为华夏银行的协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我国华远世界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行能以被辩论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供给前言服务的,更不行能作为被辩论人方代表在前述《署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辩论人事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类似,辩论人高度置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辩论人曾找郑芳说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地点,要求郑芳转达被辩论人的法定代表人赵xx废弃该涉嫌假造的协议,郑芳对此模棱两可,并从而离任下落不明,有关职责追查问题现在正在进行傍边。辩论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恳求书》和《笔迹判定恳求书》,恳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辩论人提交的《署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恳求贵院判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辩论人事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而,案涉《署理协议书》存在严峻的合同诈骗嫌疑,当事人两边所谓居间服务联系现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决组织改变或许吊销”。因而,辩论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建议吊销该协议;被辩论人与辩论人单个事务人员为谋取私益勾结虚拟的该合同为效能待定合同,辩论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吊销该协议,被辩论人以此行将损失效能的合同建议所谓的出售佣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根据上述剖析,案涉《署理协议书》纯属辩论人单个事务人员为牟取私益而与被辩论人的一份虚伪合同,该合同现实上不行能也没有实行;即便抛开该协议的有用性不谈,被辩论人也没有实行约好的合同责任,无权要求取得所谓的出售佣钱,恳请法庭查清现实并裁决驳回被辩论人申述或判定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被辩论人在其《申述状》中宣称:“原告协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出售产品累计CI-90023000台,CI-910270台,CP-10016台。到现在,华夏银行现已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定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则,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钱累计达270万元。”清楚明了,被辩论人所述与现实严峻不符。
首要,如前所述,早在xxx6年2月24日《署理协议书》签定之前辩论人就现已与华夏银行树立了供货合同联系,被辩论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尽力下促进下”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定了一系列产品出售合同显属与现实不符。
其次,作为《署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两边应实行的日常责任》清晰规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署理出售区域内的活动、商场情况以及竞赛情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方法传真给甲方商场部”,该附件与《署理协议书》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可是,迄今为止,辩论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根据前述剖析,案涉《署理协议书》纯属辩论人单个事务人员为牟取私益而与被辩论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现实上不行能也没有实行,乙方也从未实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责任,只要实行这些责任才干证明其为辩论人供给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契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很显然,《署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责任与辩论人给付佣钱约好实行先后次序,因而,在被辩论人也没有彻底实行责任的情况下,辩论人有权回绝向其付出所谓的出售佣钱,恳请法庭依法裁决驳回被辩论人的申述或判定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三、退而言之,即便确定该《署理协议书》能够建立,被辩论人现在申述也归于过早地建议权力,而且夸张了需求向其付出佣钱的出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申述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现实不符,恳求贵院在查清现实的根底上依法裁决驳回其申述或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
被辩论人在其《申述状》中宣称:“原告协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出售产品累计CI-90023000台,CI-910270台,CP-10016台。到现在,华夏银行现已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定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则,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钱累计达270万元。”辩论人以为,即便确定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签定的《署理协议书》契合法令规则,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辩论人能够从辩论人处获取佣钱的条件,也有必要是促进辩论人与华夏银行签定产品出售合同,付出佣钱仅限于华夏银行向辩论人直接“定购”或“宣布定单”,而自xx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定以来,辩论人只与华夏银行签定了5000台付出暗码出售的协议,价值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申述状中宣称的23000台,故触及付出佣钱的仅有5000台暗码器。其次,《署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钱的核算方法约好:“佣钱=(银行终究结算单价-xx结算单价)×实践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钱的付出以银行终究结算价(即辩论人与华夏银行买卖价)不低于xx结算价为条件,但现实上,银行终究结算价400元/台低于《署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则的xx结算价435元。因而,即便该《署理协议书》为有用合同,按照两边约好,辩论人需求付出的佣钱数额为零,被辩论人仍是无权向辩论人要求付出佣钱,辩论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一起,即便确定该《署理协议书》能够建立,辩论人现在向被辩论人申述要求付出佣钱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力。查案涉《署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两边佣钱结算方法有清晰约好:“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付出之悉数结算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则付出乙方佣钱。”也就是说,被辩论人只要在辩论人收到每次定单的悉数结算货款之后才干向辩论人建议付出佣钱的权力。而在辩论人与华夏银行于xxx6年4月签定的《华夏银行电子付出暗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清晰规则:“设备装置调试合格后,甲方付出80%货款;设备运转到30日内无故障,付出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两边协议根据合同执行情况付出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好:“乙方对所供给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保护。保修开始日期以装置检验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辩论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法的约好,辩论人要在装置检验后3年才干就该次定单回收悉数结算货款,在辩论人回收该次订单的悉数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辩论人付出该次订单的佣钱。而该合同不过刚实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辩论人也要等候2年多才干回收悉数的结算货款。根据《署理协议书》两边关于佣钱结算方法的约好,被辩论人无权在辩论人回收悉数结算货款之前建议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钱。因而,被辩论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力,被辩论人有权回绝实行且不承当任何违约职责,恳求贵院在查清现实的根底上依法裁决驳回其申述或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
综上所述,案涉《xx产品署理协议书》因有假造别人签字、涉嫌合同诈骗的严峻嫌疑而成为可吊销的合同,被辩论人根据该协议建议所谓的佣钱和违约职责是不能建立的。现实上当事人两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联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行能也没有实践实行。即便该协议能够建立,现在申述也归于过早地建议权力,此举与两边达到的《xx产品署理协议书》关于辩论人回收悉数结算货款才向被辩论人结算佣钱的约好显着不符;且被辩论人随意夸张出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根底上索要巨额佣钱,是没有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的。辩论人保存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力。辩论人特具上述定见,恳求贵院在查清现实的根底上裁决驳回被辩论人的申述或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以保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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