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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支付境外母公司商标使用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1:36

有人说子公司运用母公司的商标是天经地义的,所以不应该付出商标运用费。其付出的商标运用费,不能税前扣除。这个说法对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付出的管理费、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租金和特许权运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界经营组织之间付出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界经营组织,是指企业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而您说到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联系,咱们了解是归于操控与被操控的母子公司的相相关系企业。子公司运用母公司的商标而付出的商标运用费不归于法令第四十九条规则的不得扣除的特许权运用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相关方之间的事务来往,不契合独立买卖准则而削减企业或许其相关方应交税收入或许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办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相关方之间的事务来往,不契合独立买卖准则,或许企业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意图组织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事务发作的交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交税调整。
据此,子公司运用母公司的商标而付出的商标运用费只需契合以上相关企业之间的法规规则,咱们认为是能够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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