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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6:13

“商业隐秘是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赛和物质利益的、契合商业隐秘法令规则的信息,商业隐秘是商业隐秘权的目标。” [1]我国的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0条规则:“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关于商业隐秘的性质没有一致的定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 [2]
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隐秘作为一种权力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力,就有被侵略的或许,就有维护之必要。权力只有当它被侵略时,能及时得到法令的维护和救助才具有生命力。跟着知识经济的鼓起,商业隐秘侵权案子倍增,商业隐秘维护的呼声高涨。因为商业隐秘具有隐秘性、技术性等特色,使得它的维护难度加大。从各国商业隐秘维护的理论和实践来看,首要有以下几种维护理论:〈一〉合同法型维护理论,以英国为代表;〈二〉侵权法型维护理论,以美国为代表;〈三〉反不正当竞赛型维护了理论,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其实,各国都不是单独地采纳一种方法来维护商业隐秘的。例如在商业隐秘维护比较发达的美国,商业隐秘权力人可根据侵权法、财产法、合同法理论之一进行申述,而法院能够适用一种,也能够一起适用三种理论作出判定。
根据商业隐秘的特殊性及其各种维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纳各种手法来对此进行维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隐秘的规则首要涣散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赛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等法令法规中。从这些法令法规中咱们能够看出,有些是使用合同法进行维护的,有些是使用侵权法进行维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合同法理论是两个底子不同的理论。可是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说我国商业隐秘侵权行为时,将两者理论相提并论的较多,有的尽管也留意到了两者的差异,但也是扶过剪影。不可否认,侵权与违约有时会发作竟合现象。可是有些学者以为我国在商业隐秘维护上是侵权和违约的竟合, [3]在此笔者不敢苟同。例如受害人在申述自己商业隐秘被盗的案子中,假如是以违约来申述,难免有点顺理成章。而在有商业隐秘合同维护的情况下,又以侵权论,好像有点不太适合。尽管在商业隐秘维护上,侵权和违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但两者的差异是清楚明了的。两者的差异大致如下:1、两者行为发生的条件不同。违约行为发生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必要存在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其性质是相对权。侵权为发生的条件是,并没有或无须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其性质是肯定权。2、行为违背的职责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违背的职责是法定的职责;而违约违背的职责是约好的职责。3、行为的主体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4、行为损害的目标不同。侵权行为损害的目标有必要是肯定权;而违约行为损害的目标是合同债务。5、承当法令职责的方式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职责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晌等;而违约是不能适用这些职责方式的。笔者以为如把两者简略地搅和在一起或许从表面上看是方便了诉讼,有利于当事人的维护,但实质上是一种过于草率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真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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