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缓刑宣判后判决生效是否应该继续羁押罪犯至执行书送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06:16
一是如果在缓刑宣判后当即改动强制措施,就会导致罪犯外出或许逃跑,比及检察机关抗诉或许履行送达,因罪犯在外不能履行,案子长时刻不能结案,使履行书或许抗诉成为一纸空文,乃至罪犯流窜在外行凶作案,严重影响刑事诉讼履行活动和社会安稳。如:重庆秀山县杨某,2001年3月15日被酉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4月11日取保,后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同年6月15日被重庆第四中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判定后,因杨在逃一向未履行,直到2003年7月5日,杨某在逃期间因跨区域销赃作案被泸县刑事拘留,2004年2月16日被法院判刑1年零2个月,数罪并罚履行有期徒刑4年。
二是不一定一切的罪犯都有取保人或许保证金,实践中常常遇到“孤家寡人”的罪犯,就连自己吃饭都成问题,底子谈不上交纳保证金,供给保证人,基层组织又不肯担保,关于这种状况适当棘手。
三是缓刑宣判后就改变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许取保候审,到判定收效的时刻太短,等找到取保人或许筹到保证金,现已快到收效时刻了,立刻又要处理开释手续,这样必然烦琐、添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糟蹋。
综上所属,笔者以为,应当一致规则,在缓刑宣判后判定收效前,应当持续拘押罪犯至履行书送达时。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