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企业性质怎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8:58网友发问:
咱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营业税。依据国税发[2008]第120号文,2009年新建立的企业所得税交纳地税局。 我公司建立于2008年12月19日,为外商投资企业,于2009年3月份股权100%变更为内资企业,新营业执照和税务挂号证上发证日期为2009年3月27日,但新营业执照中标明的建立日期为2008年12月19日。现在国税和地税均要求我公司在其交纳企业所得税,想咨询2008年120号文是否适用咱们公司?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规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8]120号)规则:
“一、根本规则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末之前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各自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交税人中,应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处理;应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处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处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则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确定规范的告诉》(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则的新办企业确定规范建立的企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确定规范的告诉》(财税【2006】第001号)规则:
“一、享用企业所得税定时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规范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则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设立挂号,新注册建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践出资中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非钱银性财物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份额一般不得超越25%。
其间,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挂号的实收本钱或股本。非钱银性财物包含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财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财物。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钱银性财物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管帐(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价的,以评价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价的,由交税人供给同类财物或相似财物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于2009年3月份变更为内资企业,但2008年12月19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设立挂号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归于2008年新办企业,应归国家税务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