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7:50原告:X生态科学院?
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武z支公司?
1991年7月4日,长江生态科学院与稳妥公司洪山区支公司签定企业产业稳妥合同,约好: 稳妥项目为座落在卓刀泉、马湖的企业固定资产,稳妥金额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80%核算 ,为1463万元,稳妥费3.052万元。还特别约好:按固定资产评价承保,不包括轿车、 拖拉机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寄存露天处不负补偿职责。”自动化设备和机械设备附加盗 窃险,稳妥金额为143万元,稳妥费1430元。稳妥职责期限自1991年7月5日零时起至1992 年7月4日24时止。此前,即1991年4月26日,长江生态科学院向稳妥公司洪山区支公司交 纳养鱼和树苗稳妥费各1万元,但长江生态科学院未填具投保单,两边也未签定稳妥合同 。199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武汉区域降特大暴雨。7月5日,长江生态科学院投保的鱼 池及部分地上隶属设备因内涝渍水被淹,鱼池埂被水浸蚀和风波淘刷受损。当日下午, 长江生态科学院电话向稳妥公司洪山区支公司报险。同年8月28日,长江生态科学院提交 了《补偿请求书》、《投保产业丢失清单》《抗洪抢险费用清单》,要求按稳妥金额减 估量残值作为丢失金额的估损方法核算,补偿其固定资产丢失675.396万元,鱼苗、树苗 丢失72万元,施救费用43.308万元。稳妥公司洪山区支公司接报后,从同年7月6日起多 次派员检查现场,以为暴雨期间形成的稳妥产业丢失,属其稳妥职责,并于同年9月21日 预赔了10万元,在理赔中要求长江生态科学院提交受损产业帐册、单据和施救费用的单 据、凭据,以核实丢失。长江生态科学院以为合同约好是“评价承保”,无需供给上述 证明材料,因而稳妥公司洪山区支公司拒赔。长江生态科学院于1991年12月向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托付湖北省水利勘察设计院对长江生态科学院报损的鱼池等固定资产的实践 丢失进行判定,判定成果:依据“水毁康复工程量”,康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8.24万元。 ?
另,在法院审理期间,长江生态科学院以其投保的钢结构孵化棚于1991年12月26日被风 雪损坏为由,要求稳妥公司洪山区支公司补偿8万元。据武汉中心气候台出具的气候资 料证明,当晚风力3—4级,积雪深度5公分,达不到风雪灾规范。?
法院以为,两边签定的企业产业稳妥合同有用,稳妥公司对长江生态科学院因暴雨形成 的稳妥产业丢失,应当按稳妥合同约好,及湖北省水利勘察设计院的判定给予补偿。根 据《中国人民稳妥公司企业产业稳妥条款》第11条关于评价承保,应按实践丢失补偿金 额的规则,长江生态科学院提出“评价承保”应以“评价赔付”的建议与此规则相悖, 不予支撑;该院请求补偿施救费,因其未能供给必要的帐册和有用的清单,亦不予支撑; 长江生态科学院虽交纳了养鱼、树苗稳妥费,但既未填具投保单,也未与稳妥公司签定 稳妥合同,所以两边之间养鱼和树苗稳妥合同不成立;钢结构孵化棚的损坏,虽与风雪 有关,但经武汉中心气候台证明未达风雪灾规范,稳妥公司不应负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