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0:45
是网络著作权?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有什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出的司法解说又是怎样的?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告诉您。
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出的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触及核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力的规则均适用于数字化著作的著作权。将著作经过网络向大众传达,归于著作权法规则的运用著作的方法,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法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著作,并由此取得酬劳的权力。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子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施行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核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核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包含著作权法第3条规则的各类著作的数字化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的第3条罗列的著作规模,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其它智力创造效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维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许网络上传达的著作,除著作人声明或许上载该著作的网络服务供给者受著作权人的托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则付出酬劳,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著作超越有关报刊转载著作规模的,应当确认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供给者经过网络参加别人侵略著作权行为,或许经过网络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略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则,追查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许直接施行侵权行为人的一起侵权职责。
第五条 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明知网络用户经过网络施行侵略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许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依据的正告,但仍不采纳移除侵权内容等办法以消除侵权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则,追查其与该网络用户的一起侵权职责。
第六条 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供给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材料以追查行为人的侵权职责,无正当理由回绝供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则,追查其相应的侵权职责。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出正告或许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材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状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正告或许未提出索要恳求。
著作权人的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供给者仍不采纳办法的,能够在提出诉讼时恳求人民法院先行裁决中止损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供给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依据的正告而采纳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办法,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者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办法遭受丢失而恳求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正告的人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子,应当依据案子不同状况,别离适用下列法令:
(一)确认损害宣布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1)、(2)、(3)、(4)项的规则;
(二)确认向大众传达著作损害运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的规则;
(三)确认损害取得酬劳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6)项的规则;
(四)确认损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安排等邻接权,或许确认成心去除或许改动著作权办理信息而导致侵权结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的规则;
(五)确认剽窃、抄袭别人著作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认侵权补偿数额时,能够依据被侵权人的恳求,依照其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丢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核算补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本钱或许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丢失额不能确认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恳求,能够依据损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认补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越人民币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审理作出的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触及核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力的规则均适用于数字化著作的著作权。将著作经过网络向大众传达,归于著作权法规则的运用著作的方法,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法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著作,并由此取得酬劳的权力。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子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侵权行为地包含施行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核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核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能够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包含著作权法第3条规则的各类著作的数字化方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的第3条罗列的著作规模,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仿制的其它智力创造效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维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许网络上传达的著作,除著作人声明或许上载该著作的网络服务供给者受著作权人的托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则付出酬劳,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著作超越有关报刊转载著作规模的,应当确认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供给者经过网络参加别人侵略著作权行为,或许经过网络唆使、协助别人施行侵略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则,追查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许直接施行侵权行为人的一起侵权职责。
第五条 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明知网络用户经过网络施行侵略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许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依据的正告,但仍不采纳移除侵权内容等办法以消除侵权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则,追查其与该网络用户的一起侵权职责。
第六条 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供给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供给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材料以追查行为人的侵权职责,无正当理由回绝供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则,追查其相应的侵权职责。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供给者提出正告或许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材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状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正告或许未提出索要恳求。
著作权人的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供给者仍不采纳办法的,能够在提出诉讼时恳求人民法院先行裁决中止损害、扫除阻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第八条 网络服务供给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依据的正告而采纳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办法,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者承当违约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纳办法遭受丢失而恳求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正告的人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子,应当依据案子不同状况,别离适用下列法令:
(一)确认损害宣布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1)、(2)、(3)、(4)项的规则;
(二)确认向大众传达著作损害运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的规则;
(三)确认损害取得酬劳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6)项的规则;
(四)确认损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安排等邻接权,或许确认成心去除或许改动著作权办理信息而导致侵权结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的规则;
(五)确认剽窃、抄袭别人著作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确认侵权补偿数额时,能够依据被侵权人的恳求,依照其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丢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核算补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本钱或许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丢失额不能确认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恳求,能够依据损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认补偿数额,最多的不得超越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