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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侵害后的求偿选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0:33
雇员受危害后的求偿挑选权
作者:王祥滨 邓兆召
案情
赵某受雇于本村村委会,关照正在施工的水泥硬化路。2012年5月24日1时许,乡民任某酒后骑摩托车行至该处时,赵某为关照正在施工的路面临任某进行阻挠,两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任某持手提灯、布鞋等殴伤赵某,将赵某致伤,经判定构成重伤。同年11月28日,任某因犯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赵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直接侵权人任某补偿其丢失,而是于2013年5月,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恳求补偿其丢失。
不合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赵某能否不申述直接侵权人任某,而是申述雇村委会,合议庭构成了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驳回赵某的诉讼恳求。本案中任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对赵某承当悉数的民事补偿职责。赵某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其抛弃自己的权力。
第二种定见以为:赵某能够一起申述侵权人第三人任某和雇主村委会,要求对自己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由于侵权后果与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维护的职责有因果联系,其渎职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定见以为:应支撑赵某的诉讼恳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第十一条规则“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构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力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即在雇员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危害的景象下,法令赋予了雇员求偿的挑选权,雇主村委会不能以第三人侵权构成危害相抗辩。
分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定见。
首要,依据《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第十一条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构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力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即在雇员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危害的景象下,法令赋予了雇员求偿的挑选权,雇主不能以第三人侵权构成危害相抗辩,赵某能够挑选申述本村乡民委员会。《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第十一条的规则,即理论界“不真实连带职责”的表现,在雇主承当了补偿职责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观念为我国立法所采用。雇员的不真实连带职责是指,雇主和侵权人第三人别离依据雇佣联系和侵权现实而对受害雇员负有以同一给付行为标的的两个债款,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补偿职责,而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使两个补偿职责均归于消除。
其次,第一种定见受到了部分学者的必定,以为雇员抛弃对直接侵权人求偿的权力,假如法院判定雇主承当补偿职责的话,会阻断雇主向直接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这种观念忽视了雇员行为的受指示性,法令赋予了雇员的求偿挑选权,赵某对侵权第三人任某抛弃恳求补偿的权力,不能视为抛弃雇主的追偿权。第二种定见虽简单被当事人所承受,能够处理职责彼此推诿的问题,但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合同联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联系为两个不同的法令联系,不符合连带职责的法定要件。当然,有学者以为,虽是不同的法令联系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意图也相同,均是对伤者的危害补偿,且一起申述能防止当事人重复申述,法院应支撑一起申述雇主和侵权人,但笔者以为,两种不同的法令联系,不符合连带职责的法定要件,不该得到支撑。
综上,笔者以为,本案中赵某受雇于本村村委会,关照本村正在施工的水泥硬化路,已构成雇佣联系,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村委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直接侵权人虽是任某,但依据《人身危害补偿司法解说》的规则,赵某有权挑选要求村委会承当补偿职责。当然,村委会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任某追偿。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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