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9:50
众所周知,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在审判结束时会发判定书,是对审判进程和审判成果的记载,关于被告人是有强制性的效能,判定书有严厉的格局,有必要要按照格局写。那么骗得告贷刑事判定书是怎样写的呢?详细包括了哪些内容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骗得告贷刑事判定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治,男。
辩解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治犯骗得告贷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黄丽华、署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赵某治及其辩解人忻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骗得告贷罪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赵某治在运营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期间,假造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财政报表、审计陈述等告贷资料,并且采用私刻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公章、仿照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签字的手法,于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0日三次骗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农行告贷合计1600万元。1600万元告贷到期后,至今未还。
二、受贿罪
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的告贷,运用新年、中秋节期间送礼,屡次向中国农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许某某受贿2.5万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赵某治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告贷,给银行形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骗得告贷罪追究其刑事职责。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则,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职责。被告人赵某治在被采用强制措施期间,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受贿罪过,以自首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处分。被告人赵某治在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则处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和定性没有贰言,自愿认罪。公司的财政报表、担保公司的印章及签字都不是我亲身假造的。关于我交待的受贿现实我以为应当认定为建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辩解人定见:被告人交待受贿现实是在没有被采用强制措施期间,应当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
一、骗得告贷罪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赵某治在运营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农行告贷,供给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运营状况不相符的财政报表、审计陈述等告贷资料,在明知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未赞同作担保的状况下,供给虚伪的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担保合平等,于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0日三次骗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农行告贷合计1600万元。1600万元告贷到期后,至今未还。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根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治供述,证明:①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给长葛市农业银行告贷材猜中的担保合同是假造的,从农行那里贷了1600万元。②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孟某某是孟某某的儿子。孟某某将孟某某签字的传真件给赵某治,赵某治将其交给薛某某,薛某某将孟某某的签字描写在担保合同上。因赵某治未赞同贷出款后让孟某某用,孟某某不愿意加盖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章,赵某治给薛某某1万元让其处理,赵某治后来才知道章系假造。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根底资料农行有,经孟某某赞同,薛某某直接运用了。管帐资料、财政报表等财政资料系孟某某让管帐给赵某治仿制的。③公司2009、2010年前后仍是获利的,在这之后公司就开端亏本,并且每年的亏本都在添加,公司的各项负债也开端增多,感觉公司资产现已难以偿还负债了。后来就只好去银行告贷,告贷到期后就去借高息偿还银行告贷,经过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牵强保持公司的运转。④公司的告贷手续有的是在本来告贷的模板上进行的修正和制造的,有些是在银行的作业人员的要求下进行的修正,详细都是由农行的信贷员薛某某一手筹办。修正的首要是资产负债表、赢利表等财政报表,首要是由于这些数据不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就只有逐年的修正扩展。不修正增大这些数据就不能经过银行的告贷规范,贷不出来款。为了告贷就只有去修正报表,提交假的资产负债表、赢利表等报表。财政报表数据不合格了,薛某某就给我说,或许给公司的兼职管帐丁某某联络,有时他直接就改了。我让丁某某合作薛某某做好这方面的作业。⑤告贷时的三份购销合同都是为了办告贷而制造的,内容和数字都是薛某某辅导着咱们去做的,实在的状况是我公司和这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事务来往,咱们之间也从来没有买卖过任何产品,便是为了办告贷走资金。⑥2012年10月29日农行发放的800万元告贷,160万元还了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还黄某某40万元,打给王某某的200万元是许某某用了两个月又还我了,打给陈某某的200万元是还陈某某钱了,打给赵某某的200万元是我自用了。2012年12月10日那笔400万元是还经过符会君借高某某的钱。2013年1月11日那笔400万元尽管转入了黄某某、孔某某、丁某某账户上,仅仅为了减少被农行监管的或许,是还符某某、何某某账了。⑦在银行的告贷需求还旧贷新,这几年还告贷时我都是拆借的高利贷,利息都是月息4分。2011年的时分在农行的告贷还上后,告贷被农行拖了8个月,这钱都是借的高息,付利息300多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我是2010年6月到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客户部作业,2010年下半年从客户部陆某某手里接过来的客户。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09年3月在我行首笔告贷是400万,2010年上半年添加到800万,2011年没改变,2012年10月29日添加到1600万,2013年10月份1600万告贷到期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践运营人赵某治就不再还本息了。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担保根底资料我行都有,其他的资料担保许诺函,股东会抉择,近期财政报表,担保合同,都是赵某治给我拿过来的。孟某某和他父亲我都不知道,也没见过。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我也没去过。2012年10月份详细时刻记不住了,在我办公室,我把空白的告贷担保合同、空白的担保许诺函、股东会抉择,交给赵某治。赵某治很快把签完字、盖过章的担保资料给我拿过来了。这几笔告贷的报表数据不经过便是哪方面数字不平,我就通知洪鑫公司的赵某治或许管帐丁某某,大致是销售收入或许流动资产不符合平衡公式,让他们拿回去自己修正处理。他们把修正后的报表再交给我,我再从头录入,合格的就经过,不合格的就再让他们回去修正,直到经过保存成功。真假我也无法区分,我仅仅按他提交的财政数据进行录入,修正后的财政数据是否实在我也不太懂数字。我在2012年为长葛市洪鑫公司处理三笔告贷进程中没有严厉按照规则实行仔细查询、核实的职责,没有去仔细核实相关的财政数据,也没有去查询担保企业和见证担保合同的签定,对购销合同也没有去查询履行,对洪鑫公司的实践运营状况和赢利状况没有核实查询,的确存在实行职责不到位的状况。
(2)证人丁某某证言:我是2007年至2012年在这个单位干管帐,公司的老板叫赵某治。公司从2009年左右开端在长葛市农行告贷,2012年10月份告贷1600万元。向银行供给的财政报表、财政资料是由我预备的,不过这份财政报表和实在的财政报表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向银行供给的财政报表中注册资本金、短期告贷、敷衍收据这几项是不能变化的,可是企业赢利、运营收入、固定资产都要变化,都扩展了。在做银行的财政报表前,赵某治会通知我这几项内容需求怎样填写。我按他的要求把财政报表的草稿预备好后交给赵某治,赵某治去找银行的人看,银行的人按银行告贷的要求提出修正定见,赵某治拿回来后我再按银行的要求修正。假如我不清楚,我会直接给银行的人打电话咨询,他们给我说怎样改我就怎样改。购销合同是我根据赵某治的要求给他制造的,至于他怎样完善合同上的盖章和签字我没有参加不清楚。从洪鑫公司的交税申报账上显现公司运营是负债运营,企业一向亏本。我和赵某治一同从孟宝山公司的管帐处将他公司本来给洪鑫公司担保过的一套担保告贷手续拷贝到“U盘”里。交给薛某某。
(3)证人谷某某证言:我是和薛某某一个信贷小组,两个人办事务时彼此签字。赵某治的三笔告贷前期评级、授信、用信的时分我都没有参加,由于信贷事务有必要有两个人经办,所以经办人中显现的是咱们两个人的姓名。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担任给赵某治告贷了,最近几年都不管了。2013年4、5月份,孟某某说作为担保公司,他们公司法人没签字咱们就把款放了。赵某治说是孟某某把他儿子签名的传真件给他,让他照着描的。2014年孟某某又说章也是赵某治私刻的,赵某治不供认。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赵某治由于告贷到期了,我帮他借了100万元,后来告贷批下来后他还了。
(6)证人黄某某证言: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是我村的黄某某运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建立的公司,我仅仅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实践上的担任人和运营者都是黄某某。长葛市洪鑫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和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长葛市通泰金属有限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听黄某某说是没有事务,也没有这合同上所说的购销事务,他仅仅帮赵某治的忙处理告贷,黄某某把公司账户及合同专用章,还有空白支票,都给了赵某治。至于赵某治拿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怎样去做的购销合同黄某某和我就都不清楚了。告贷资金去向我和黄某某都不知道,这都是赵某治操作的。
(7)证人孟某某证言及证明一份:我是2013年4月26日知道的,其时咱们公司预备在长葛市建造银行告贷,银行征信体系显现我公司在农行存在三笔替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担保合计1600万元的告贷未还,咱们公司的告贷也没办成。我就打电话给赵某治,赵某治说尽快把这事给我处理了,成果到现在也没处理。2012年7月左右,赵某治找到我说想在农行告贷,让我给他做担保,其时我也赞同了。我仅仅让赵某治在拉出来的咱们公司的财政报表等资料上盖了行政章和法人章,没有在银行担保合同上盖章。2012年10月赵某治给我打电话说农行的告贷要批下来了,找我在告贷手续上盖章。我说章正用着,后来赵某治也没再提这事。过了几个月我传闻赵某治的告贷贷出来了,我问他,他说没贷出来。我儿子仅仅名义上的法人代表,不参加公司处理,公司日常运营都是我担任,公司的印章一向都是我亲身保管。三套农行告贷最高额确保合同上,孟某某的签名和我公司的印章,也是虚伪的。由于我从来没有给赵某治供给过这些告贷手续,没有出具过担保许诺函、股东会抉择、告贷确保合同,我儿子孟某某和妻子黄某某也从来没有在这些手续上签名,也没有在这些手续上盖过我公司的印章。我让我儿子孟某某签了名传真回公司的办公室,赵某治去我公司办公室拿的,详细他是怎样去做的签名我就不清楚。我给他谈的条件是告贷出来后得让我用一些,可是在他问我要盖章和签名时我问赵某治告贷额度是多少,他不通知我,我就对他说假如这样不说贷多少钱也不让我用的话,我公司就不给你赵某治做担保了,你拿着传真复印件也没用了。
(8)证人路某某证言:2014年7月份,李某某让我、薛某某把赵某治叫到他的办公室,把公司告贷资料原件和孟某某之前为别人担保告贷时的资料原件拿到了办公室进行了比对,发现资料上的印鉴不一致。我就问赵某治咋回事,赵某治也不回答我,赵某治用他自己的手机把这两个章都拍了下来,说他自己再回去比对比对。
(9)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和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老板赵某治有点儿亲戚关系,他在2012年的时分让我到他的厂里给他帮助招待生意。赵某治让我顶替他老婆朱某某担任了公司的股东,可是实践上我没有出资,仅仅名义上的股东。公司实践便是赵某治的个人企业,运营处理都是赵某治总担任的,管帐是赵某治找的兼职管帐丁某某,公司没有专门的管帐和出纳,我便是平常帮助招待着看看厂,组织工人出产。洪鑫公司详细运营状况我不太清楚,我就知道在我在公司的一年多里,全体的有色金属生意都不可,大周许多这种生意都赔钱。
(10)证人张某某证言:管帐查到2012年10月27日我公司向赵某治的农业银行账号内转入过60万元,应该是借给他的钱。所以他才会在2012年10月30日给我公司账户内转了160万元。首要是公司平常的短期告贷许多,时刻长我想不起来了。我不知道赵某治,仅仅经过银行的作业人员付某某把钱借给赵某治的,由于付某某是银行的人,加上告贷的期限也不长,这笔钱我没有收利息。
(11)证人魏某某证言:这中心转账的详细状况我不太清楚,由于赵某某借过我钱。这笔95万元是赵某某还我的告贷,至于这笔钱赵某治为何转了几圈转给赵某某我就不清楚了。
(12)证人赵某某证言:赵某治是我三叔,我在2012年下半年给他当过几个月的司机。2012年下半年他让我在农行给他办一张银行卡,我办了之后给他了,一向都是他用着,卡上的资金流向我不清楚。
(13)证人孔某某证言:大概在2013年1月5日左右经我的朋友符某某的介绍,转账借给赵某治了130万元。这两笔50万元共100万元便是他还我这笔告贷的,剩下的30万元他在一个月内分几回转账还给我了。我没有见过赵某治,不知道他,便是我朋友符某某帮助介绍的。
(14)证人符某某证言:我形象经我手帮助告贷给赵某治一共三次。一次是我记住大概是2012年12月2日左右,我就联络了燕某某借给他了320万元,张某某70万元,及我个人积储10万元。这笔告贷在2012年12月11日左右赵某治告贷出来之后由我转还给了他们。一次是2013年1月4日左右我帮他联络孔某某借了130万元,赵某治告贷出来之后,就还给孔某某了100万元,1月14日还了20万元,2月22日还了10万元。还有一次是2012年7月17日我联络胥某某告贷200万元,这笔告贷赵某治在2012年10月2日和10月30日分两笔还了。一般都是赵某治告贷的时分,我给告贷人说,按他们约好的利息或许长葛通用的利息借给赵某治,由我把赵某治的银行卡号发给告贷人,告贷人把钱转给赵某治或许赵某治指定的账号。还款的时分我去联络赵某治,把告贷人的账号发给赵某治,由赵某治担任把钱转给相关的告贷人,那笔400万元的告贷是赵某治将款还到了高某某的账号上,再由我把钱转还给相关的告贷人。
(15)证人赵某某证言:陈某某是长葛市官亭人,是我公司的职工,他那个尾号9213的农行卡便是我用着的,这笔钱便是赵某治还我的告贷。我在2012年10月27日分两笔转账给景称意的一个账户共200万元,这个账号便是其时赵某治找我借钱的时分给我的账号。赵某治后来在农行的告贷出来后,转到了陈某某的卡上200万元,这钱还我之后我拿去还魏某某和生意上用了。
(16)证人王某某证言:转账给我这事是许某某组织的,让这样过一下资金。好像是说赵某治的告贷从农行出来了,许某某要借用一段时刻,详细状况我就不太清楚了,仅仅根据他的组织替他转了一下帐。
(17)证人何某某证言:2013年1月4日左右,薛某某找我说他的客户赵某治需求办银行承兑或许是还告贷,需求借300万元,我就联络潘某某转账给赵某治了300万元,这笔告贷在2013年1月12日一笔400万元告贷出来后,由赵某治经过别人的账户还到了丁某某的账户,随后又转给了潘某某。
(1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其不了解其父亲赵某治运营公司的状况和产业状况。
3、(许)公(刑)鉴(文)字(2014)25号判定书:证明经判定赵某治告贷时担保合同上担保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供给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4、资金流向图及银行买卖明细、中国农行买卖回单、借单、账户明细:证明告贷资金的流向。
5、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长葛市通泰金属有限公司运营执照、税务挂号证、组织机构代码件、盖章页、账户明细等:证明与赵某治签定购销合同公司的挂号状况。
6、2012年10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800万元的信贷档案一套、2012年12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400万元的信贷档案一套、2013年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400万元的信贷档案一套、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12年授信资料、2011-2013年审计陈述及财政报表、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账户明细、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与农行的最高额确保合同:证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为告贷向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银行批阅、放款状况。
7、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10-2013年向国家税务局上报的赢利表、资产负债表及该公司入库存税款明细清册:证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10-2013年向国家税务局提交的财政报表及交税状况。
8、长葛市房产处理局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治、朱某某及其子女在该局均无房子挂号信息。
9、关于赵某治涉嫌骗得银行告贷案补充侦查陈述:证明补充侦查状况。
上述根据,被告人对证人薛某某证言提出部分现实不符,印章及签名均不是被告人亲身所为的贰言,对其他根据均无贰言。本院以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无贰言,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对假造相关资料均系明知,是否是其自己所为,不影响本案违法现实的建立。上述根据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相关,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起现实,本院予以供认。
二、受贿罪
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的告贷,运用新年、中秋节期间送礼,屡次向中国农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许某某受贿2.5万元。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根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及资料:证明其于2010年至2012年在新年和中秋节期间分5次向许革伟送了2.5万元,以求其公司能够顺畅告贷。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检查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查询告贷资料时未尽职到位,形成告贷材猜中有虚伪的告贷担保合同,使发放的1600万告贷逾期。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因其系农行主管企业信贷的副行长,赵某治为了告贷顺畅,于2010年至2012年新年和中秋节期间分5次向其送了2.5万元。
(3)证人孟某某证言及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治为了告贷假造其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股东签名。
(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明赵某治为了告贷供给给银行的财政报表与实践运营状况不符,与向税务机关的报表不符。
(5)证人谷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和薛某某一个信贷小组,两个人办事务时彼此签字。赵某治的三笔告贷前期评级、授信、用信的时分其都没有参加。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担任给赵某治告贷了,最近几年都不管了。2013年4,5月份,孟某某说作为担保公司,他们公司法人没签字银行就把款放了。赵某治说是他孟某某把他儿子签名的传真件给他,让他照着描的。2014年孟某某又说章也是赵某治私刻的,赵某治不供认。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和赵某治有亲戚关系,在2012年的时分给赵某治帮助招待生意,仅仅名义上的股东,公司详细运营状况不太清楚。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其仅仅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实践上的担任人是黄某某。长葛市洪鑫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和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长葛市通泰金属有限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听黄某某说是没有事务,也没有这合同上所说的购销事务,仅仅为了帮赵某治处理告贷。
3、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告贷合同、最高额确保合同:证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状况。
4、(许)公(刑)鉴(文)字(2014)25号判定书:证明经判定赵某治告贷时担保合同上担保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供给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上述根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贰言,且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相关,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起现实,本院予以供认。
公诉机关供给本案的归纳根据: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职责年纪。
2、前科状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定书复印件:证明赵某治因犯不合法拘禁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传唤到案。
4、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在受贿违法中系自首。
上述根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贰言,且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相关,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起现实,本院予以供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赵某治供给虚伪的告贷资料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告贷,到期之后未偿还,给银行形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得告贷罪,应当以骗得告贷罪追究其刑事职责。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治犯骗得告贷罪、受贿罪,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赵某治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依法能够减轻处分。被告人赵某治在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辩称假造相关资料均不是其亲身所为,经查被告人对假造相关资料均系明知或是相关人员根据其要求而为,是否是其自己亲身所为,不影响本案违法现实的建立。被告人还辩称其自动交待受贿的现实应当认定为有建功体现,因被告人交待的受贿现实尽管系揭露别人的违法现实,但一起被告人的行为也构成违法,不能认定为建功。被告人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解人以为被告人在被采用强制措施之前已自动交待受贿现实,应当免于处分。被告人屡次受贿,虽自动交待受贿现实,但不宜免于处分,辩解人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但被告人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依法能够减轻处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赵某治犯骗得告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议兼并履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所在分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XXX
一定要包括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案子的状况,被申述的现实和理由,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定见,也便是上文中说到的本院以为的内容,将作为最终承当职责的根据,当然,在审理进程中的根据、现实等状况也要记载在案。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骗得告贷刑事判定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少初字第00053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治,男。
辩解人忻春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治犯骗得告贷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黄丽华、署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赵某治及其辩解人忻春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骗得告贷罪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赵某治在运营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期间,假造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财政报表、审计陈述等告贷资料,并且采用私刻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公章、仿照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签字的手法,于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0日三次骗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农行告贷合计1600万元。1600万元告贷到期后,至今未还。
二、受贿罪
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的告贷,运用新年、中秋节期间送礼,屡次向中国农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许某某受贿2.5万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赵某治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告贷,给银行形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骗得告贷罪追究其刑事职责。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则,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职责。被告人赵某治在被采用强制措施期间,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受贿罪过,以自首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处分。被告人赵某治在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则处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和定性没有贰言,自愿认罪。公司的财政报表、担保公司的印章及签字都不是我亲身假造的。关于我交待的受贿现实我以为应当认定为建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辩解人定见:被告人交待受贿现实是在没有被采用强制措施期间,应当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
一、骗得告贷罪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赵某治在运营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期间,为获取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农行告贷,供给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运营状况不相符的财政报表、审计陈述等告贷资料,在明知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未赞同作担保的状况下,供给虚伪的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担保合平等,于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10日、2013年1月10日三次骗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农行告贷合计1600万元。1600万元告贷到期后,至今未还。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根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治供述,证明:①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给长葛市农业银行告贷材猜中的担保合同是假造的,从农行那里贷了1600万元。②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孟某某是孟某某的儿子。孟某某将孟某某签字的传真件给赵某治,赵某治将其交给薛某某,薛某某将孟某某的签字描写在担保合同上。因赵某治未赞同贷出款后让孟某某用,孟某某不愿意加盖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章,赵某治给薛某某1万元让其处理,赵某治后来才知道章系假造。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根底资料农行有,经孟某某赞同,薛某某直接运用了。管帐资料、财政报表等财政资料系孟某某让管帐给赵某治仿制的。③公司2009、2010年前后仍是获利的,在这之后公司就开端亏本,并且每年的亏本都在添加,公司的各项负债也开端增多,感觉公司资产现已难以偿还负债了。后来就只好去银行告贷,告贷到期后就去借高息偿还银行告贷,经过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牵强保持公司的运转。④公司的告贷手续有的是在本来告贷的模板上进行的修正和制造的,有些是在银行的作业人员的要求下进行的修正,详细都是由农行的信贷员薛某某一手筹办。修正的首要是资产负债表、赢利表等财政报表,首要是由于这些数据不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就只有逐年的修正扩展。不修正增大这些数据就不能经过银行的告贷规范,贷不出来款。为了告贷就只有去修正报表,提交假的资产负债表、赢利表等报表。财政报表数据不合格了,薛某某就给我说,或许给公司的兼职管帐丁某某联络,有时他直接就改了。我让丁某某合作薛某某做好这方面的作业。⑤告贷时的三份购销合同都是为了办告贷而制造的,内容和数字都是薛某某辅导着咱们去做的,实在的状况是我公司和这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事务来往,咱们之间也从来没有买卖过任何产品,便是为了办告贷走资金。⑥2012年10月29日农行发放的800万元告贷,160万元还了长葛市众兴钢圈有限公司,还黄某某40万元,打给王某某的200万元是许某某用了两个月又还我了,打给陈某某的200万元是还陈某某钱了,打给赵某某的200万元是我自用了。2012年12月10日那笔400万元是还经过符会君借高某某的钱。2013年1月11日那笔400万元尽管转入了黄某某、孔某某、丁某某账户上,仅仅为了减少被农行监管的或许,是还符某某、何某某账了。⑦在银行的告贷需求还旧贷新,这几年还告贷时我都是拆借的高利贷,利息都是月息4分。2011年的时分在农行的告贷还上后,告贷被农行拖了8个月,这钱都是借的高息,付利息300多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我是2010年6月到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客户部作业,2010年下半年从客户部陆某某手里接过来的客户。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09年3月在我行首笔告贷是400万,2010年上半年添加到800万,2011年没改变,2012年10月29日添加到1600万,2013年10月份1600万告贷到期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实践运营人赵某治就不再还本息了。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担保根底资料我行都有,其他的资料担保许诺函,股东会抉择,近期财政报表,担保合同,都是赵某治给我拿过来的。孟某某和他父亲我都不知道,也没见过。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我也没去过。2012年10月份详细时刻记不住了,在我办公室,我把空白的告贷担保合同、空白的担保许诺函、股东会抉择,交给赵某治。赵某治很快把签完字、盖过章的担保资料给我拿过来了。这几笔告贷的报表数据不经过便是哪方面数字不平,我就通知洪鑫公司的赵某治或许管帐丁某某,大致是销售收入或许流动资产不符合平衡公式,让他们拿回去自己修正处理。他们把修正后的报表再交给我,我再从头录入,合格的就经过,不合格的就再让他们回去修正,直到经过保存成功。真假我也无法区分,我仅仅按他提交的财政数据进行录入,修正后的财政数据是否实在我也不太懂数字。我在2012年为长葛市洪鑫公司处理三笔告贷进程中没有严厉按照规则实行仔细查询、核实的职责,没有去仔细核实相关的财政数据,也没有去查询担保企业和见证担保合同的签定,对购销合同也没有去查询履行,对洪鑫公司的实践运营状况和赢利状况没有核实查询,的确存在实行职责不到位的状况。
(2)证人丁某某证言:我是2007年至2012年在这个单位干管帐,公司的老板叫赵某治。公司从2009年左右开端在长葛市农行告贷,2012年10月份告贷1600万元。向银行供给的财政报表、财政资料是由我预备的,不过这份财政报表和实在的财政报表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向银行供给的财政报表中注册资本金、短期告贷、敷衍收据这几项是不能变化的,可是企业赢利、运营收入、固定资产都要变化,都扩展了。在做银行的财政报表前,赵某治会通知我这几项内容需求怎样填写。我按他的要求把财政报表的草稿预备好后交给赵某治,赵某治去找银行的人看,银行的人按银行告贷的要求提出修正定见,赵某治拿回来后我再按银行的要求修正。假如我不清楚,我会直接给银行的人打电话咨询,他们给我说怎样改我就怎样改。购销合同是我根据赵某治的要求给他制造的,至于他怎样完善合同上的盖章和签字我没有参加不清楚。从洪鑫公司的交税申报账上显现公司运营是负债运营,企业一向亏本。我和赵某治一同从孟宝山公司的管帐处将他公司本来给洪鑫公司担保过的一套担保告贷手续拷贝到“U盘”里。交给薛某某。
(3)证人谷某某证言:我是和薛某某一个信贷小组,两个人办事务时彼此签字。赵某治的三笔告贷前期评级、授信、用信的时分我都没有参加,由于信贷事务有必要有两个人经办,所以经办人中显现的是咱们两个人的姓名。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担任给赵某治告贷了,最近几年都不管了。2013年4、5月份,孟某某说作为担保公司,他们公司法人没签字咱们就把款放了。赵某治说是孟某某把他儿子签名的传真件给他,让他照着描的。2014年孟某某又说章也是赵某治私刻的,赵某治不供认。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赵某治由于告贷到期了,我帮他借了100万元,后来告贷批下来后他还了。
(6)证人黄某某证言: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是我村的黄某某运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建立的公司,我仅仅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实践上的担任人和运营者都是黄某某。长葛市洪鑫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和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长葛市通泰金属有限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听黄某某说是没有事务,也没有这合同上所说的购销事务,他仅仅帮赵某治的忙处理告贷,黄某某把公司账户及合同专用章,还有空白支票,都给了赵某治。至于赵某治拿着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怎样去做的购销合同黄某某和我就都不清楚了。告贷资金去向我和黄某某都不知道,这都是赵某治操作的。
(7)证人孟某某证言及证明一份:我是2013年4月26日知道的,其时咱们公司预备在长葛市建造银行告贷,银行征信体系显现我公司在农行存在三笔替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担保合计1600万元的告贷未还,咱们公司的告贷也没办成。我就打电话给赵某治,赵某治说尽快把这事给我处理了,成果到现在也没处理。2012年7月左右,赵某治找到我说想在农行告贷,让我给他做担保,其时我也赞同了。我仅仅让赵某治在拉出来的咱们公司的财政报表等资料上盖了行政章和法人章,没有在银行担保合同上盖章。2012年10月赵某治给我打电话说农行的告贷要批下来了,找我在告贷手续上盖章。我说章正用着,后来赵某治也没再提这事。过了几个月我传闻赵某治的告贷贷出来了,我问他,他说没贷出来。我儿子仅仅名义上的法人代表,不参加公司处理,公司日常运营都是我担任,公司的印章一向都是我亲身保管。三套农行告贷最高额确保合同上,孟某某的签名和我公司的印章,也是虚伪的。由于我从来没有给赵某治供给过这些告贷手续,没有出具过担保许诺函、股东会抉择、告贷确保合同,我儿子孟某某和妻子黄某某也从来没有在这些手续上签名,也没有在这些手续上盖过我公司的印章。我让我儿子孟某某签了名传真回公司的办公室,赵某治去我公司办公室拿的,详细他是怎样去做的签名我就不清楚。我给他谈的条件是告贷出来后得让我用一些,可是在他问我要盖章和签名时我问赵某治告贷额度是多少,他不通知我,我就对他说假如这样不说贷多少钱也不让我用的话,我公司就不给你赵某治做担保了,你拿着传真复印件也没用了。
(8)证人路某某证言:2014年7月份,李某某让我、薛某某把赵某治叫到他的办公室,把公司告贷资料原件和孟某某之前为别人担保告贷时的资料原件拿到了办公室进行了比对,发现资料上的印鉴不一致。我就问赵某治咋回事,赵某治也不回答我,赵某治用他自己的手机把这两个章都拍了下来,说他自己再回去比对比对。
(9)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和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的老板赵某治有点儿亲戚关系,他在2012年的时分让我到他的厂里给他帮助招待生意。赵某治让我顶替他老婆朱某某担任了公司的股东,可是实践上我没有出资,仅仅名义上的股东。公司实践便是赵某治的个人企业,运营处理都是赵某治总担任的,管帐是赵某治找的兼职管帐丁某某,公司没有专门的管帐和出纳,我便是平常帮助招待着看看厂,组织工人出产。洪鑫公司详细运营状况我不太清楚,我就知道在我在公司的一年多里,全体的有色金属生意都不可,大周许多这种生意都赔钱。
(10)证人张某某证言:管帐查到2012年10月27日我公司向赵某治的农业银行账号内转入过60万元,应该是借给他的钱。所以他才会在2012年10月30日给我公司账户内转了160万元。首要是公司平常的短期告贷许多,时刻长我想不起来了。我不知道赵某治,仅仅经过银行的作业人员付某某把钱借给赵某治的,由于付某某是银行的人,加上告贷的期限也不长,这笔钱我没有收利息。
(11)证人魏某某证言:这中心转账的详细状况我不太清楚,由于赵某某借过我钱。这笔95万元是赵某某还我的告贷,至于这笔钱赵某治为何转了几圈转给赵某某我就不清楚了。
(12)证人赵某某证言:赵某治是我三叔,我在2012年下半年给他当过几个月的司机。2012年下半年他让我在农行给他办一张银行卡,我办了之后给他了,一向都是他用着,卡上的资金流向我不清楚。
(13)证人孔某某证言:大概在2013年1月5日左右经我的朋友符某某的介绍,转账借给赵某治了130万元。这两笔50万元共100万元便是他还我这笔告贷的,剩下的30万元他在一个月内分几回转账还给我了。我没有见过赵某治,不知道他,便是我朋友符某某帮助介绍的。
(14)证人符某某证言:我形象经我手帮助告贷给赵某治一共三次。一次是我记住大概是2012年12月2日左右,我就联络了燕某某借给他了320万元,张某某70万元,及我个人积储10万元。这笔告贷在2012年12月11日左右赵某治告贷出来之后由我转还给了他们。一次是2013年1月4日左右我帮他联络孔某某借了130万元,赵某治告贷出来之后,就还给孔某某了100万元,1月14日还了20万元,2月22日还了10万元。还有一次是2012年7月17日我联络胥某某告贷200万元,这笔告贷赵某治在2012年10月2日和10月30日分两笔还了。一般都是赵某治告贷的时分,我给告贷人说,按他们约好的利息或许长葛通用的利息借给赵某治,由我把赵某治的银行卡号发给告贷人,告贷人把钱转给赵某治或许赵某治指定的账号。还款的时分我去联络赵某治,把告贷人的账号发给赵某治,由赵某治担任把钱转给相关的告贷人,那笔400万元的告贷是赵某治将款还到了高某某的账号上,再由我把钱转还给相关的告贷人。
(15)证人赵某某证言:陈某某是长葛市官亭人,是我公司的职工,他那个尾号9213的农行卡便是我用着的,这笔钱便是赵某治还我的告贷。我在2012年10月27日分两笔转账给景称意的一个账户共200万元,这个账号便是其时赵某治找我借钱的时分给我的账号。赵某治后来在农行的告贷出来后,转到了陈某某的卡上200万元,这钱还我之后我拿去还魏某某和生意上用了。
(16)证人王某某证言:转账给我这事是许某某组织的,让这样过一下资金。好像是说赵某治的告贷从农行出来了,许某某要借用一段时刻,详细状况我就不太清楚了,仅仅根据他的组织替他转了一下帐。
(17)证人何某某证言:2013年1月4日左右,薛某某找我说他的客户赵某治需求办银行承兑或许是还告贷,需求借300万元,我就联络潘某某转账给赵某治了300万元,这笔告贷在2013年1月12日一笔400万元告贷出来后,由赵某治经过别人的账户还到了丁某某的账户,随后又转给了潘某某。
(1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其不了解其父亲赵某治运营公司的状况和产业状况。
3、(许)公(刑)鉴(文)字(2014)25号判定书:证明经判定赵某治告贷时担保合同上担保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供给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4、资金流向图及银行买卖明细、中国农行买卖回单、借单、账户明细:证明告贷资金的流向。
5、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长葛市通泰金属有限公司运营执照、税务挂号证、组织机构代码件、盖章页、账户明细等:证明与赵某治签定购销合同公司的挂号状况。
6、2012年10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800万元的信贷档案一套、2012年12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400万元的信贷档案一套、2013年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400万元的信贷档案一套、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12年授信资料、2011-2013年审计陈述及财政报表、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账户明细、长葛市正鑫冶金有限公司与农行的最高额确保合同:证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为告贷向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及银行批阅、放款状况。
7、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10-2013年向国家税务局上报的赢利表、资产负债表及该公司入库存税款明细清册:证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2010-2013年向国家税务局提交的财政报表及交税状况。
8、长葛市房产处理局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治、朱某某及其子女在该局均无房子挂号信息。
9、关于赵某治涉嫌骗得银行告贷案补充侦查陈述:证明补充侦查状况。
上述根据,被告人对证人薛某某证言提出部分现实不符,印章及签名均不是被告人亲身所为的贰言,对其他根据均无贰言。本院以为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无贰言,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对假造相关资料均系明知,是否是其自己所为,不影响本案违法现实的建立。上述根据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相关,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起现实,本院予以供认。
二、受贿罪
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得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的告贷,运用新年、中秋节期间送礼,屡次向中国农行长葛市支行副行长许某某受贿2.5万元。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根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及资料:证明其于2010年至2012年在新年和中秋节期间分5次向许革伟送了2.5万元,以求其公司能够顺畅告贷。
2、证人证言
(1)证人薛某某证言,证明其在检查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查询告贷资料时未尽职到位,形成告贷材猜中有虚伪的告贷担保合同,使发放的1600万告贷逾期。
(2)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因其系农行主管企业信贷的副行长,赵某治为了告贷顺畅,于2010年至2012年新年和中秋节期间分5次向其送了2.5万元。
(3)证人孟某某证言及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赵某治为了告贷假造其公司印章及法人代表、股东签名。
(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明赵某治为了告贷供给给银行的财政报表与实践运营状况不符,与向税务机关的报表不符。
(5)证人谷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和薛某某一个信贷小组,两个人办事务时彼此签字。赵某治的三笔告贷前期评级、授信、用信的时分其都没有参加。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担任给赵某治告贷了,最近几年都不管了。2013年4,5月份,孟某某说作为担保公司,他们公司法人没签字银行就把款放了。赵某治说是他孟某某把他儿子签名的传真件给他,让他照着描的。2014年孟某某又说章也是赵某治私刻的,赵某治不供认。
(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和赵某治有亲戚关系,在2012年的时分给赵某治帮助招待生意,仅仅名义上的股东,公司详细运营状况不太清楚。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明其仅仅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实践上的担任人是黄某某。长葛市洪鑫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和长葛市柯达斯金属资料有限公司、长葛市通泰金属有限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听黄某某说是没有事务,也没有这合同上所说的购销事务,仅仅为了帮赵某治处理告贷。
3、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告贷合同、最高额确保合同:证明长葛市洪鑫金属有限公司告贷状况。
4、(许)公(刑)鉴(文)字(2014)25号判定书:证明经判定赵某治告贷时担保合同上担保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供给的印章不是同一枚。
上述根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贰言,且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相关,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起现实,本院予以供认。
公诉机关供给本案的归纳根据:
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职责年纪。
2、前科状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定书复印件:证明赵某治因犯不合法拘禁罪于2000年11月1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传唤到案。
4、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在受贿违法中系自首。
上述根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贰言,且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相关,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该起现实,本院予以供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赵某治供给虚伪的告贷资料以诈骗手法获得银行告贷,到期之后未偿还,给银行形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得告贷罪,应当以骗得告贷罪追究其刑事职责。被告人赵某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职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治犯骗得告贷罪、受贿罪,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赵某治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依法能够减轻处分。被告人赵某治在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辩称假造相关资料均不是其亲身所为,经查被告人对假造相关资料均系明知或是相关人员根据其要求而为,是否是其自己亲身所为,不影响本案违法现实的建立。被告人还辩称其自动交待受贿的现实应当认定为有建功体现,因被告人交待的受贿现实尽管系揭露别人的违法现实,但一起被告人的行为也构成违法,不能认定为建功。被告人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解人以为被告人在被采用强制措施之前已自动交待受贿现实,应当免于处分。被告人屡次受贿,虽自动交待受贿现实,但不宜免于处分,辩解人该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但被告人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依法能够减轻处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赵某治犯骗得告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议兼并履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所在分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XXX
一定要包括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案子的状况,被申述的现实和理由,最重要的是法院的定见,也便是上文中说到的本院以为的内容,将作为最终承当职责的根据,当然,在审理进程中的根据、现实等状况也要记载在案。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