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未办理过户 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9:29赠予未处理过户,有用吗?本文通过事例向您叙述赠予未处理过户有用。原告和被告间的公证赠与行为是合法有用。被告辩阐明其私章是原告偷去私自盖的,公证书上没有按手印,其是无效的公证,这种说法既不契合现实也不契合法令规矩。因为公证处清晰阐明其时处理公证时是其亲身和原告一同恳求处理的。 案情简介1998年余某和其小女儿向别人告贷三万多元,但到期却无法归还。余某在自己无法归还的状况下,要求大女儿陈某帮其归还债款,大女儿容许了余某,帮其归还了三万多元的债款。不久,余某决议把其旧房赠与大女儿陈某,并到大渡口区公证处处理了赠与公证。余某把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交给了大女儿,大女儿全家也搬进赠与的房子。因该房系危房,房子一向不能处理过户手续,之后,陈某出资从头对房子进行了建筑。但当陈某恳求余某帮忙其处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因另小女儿的介入,余某回绝合作处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失口否定曾赠与了房子给大女儿。署理词审判长:我受陈某托付,作为其诉讼署理人,开庭前咱们仔细检查了有关依据,并查阅了有关法令、法规、司法解说之规矩,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矩,依法出庭署理,并提出以下署理定见,恳请法庭选用。一、原告和被告间的公证赠与行为是合法有用。 1、被告辩阐明其私章是原告偷去私自盖的,公证书上没有按手印,其是无效的公证,这种说法既不契合现实也不契合法令规矩。因为:(1)、公证处清晰阐明其时处理公证时是其亲身和原告一同恳求处理的,若被告说是原告偷的其私章盖的,那么被告应当举证证明是原告偷的其私章,不然便是成心逃避处理公证的现实,而且从房管局和疆土局承办人对公证处的《状况阐明》看,被告和原告曾一起到疆土和房管部分恳求处理过户,仅仅其时是危房,暂不能处理过户。被告的这种说法太过于顺理成章,显然是在说谎,其理由无任何依据支撑,无法令人信服。(2)、《合同法》第35条规矩:“当事人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 《公证程序规矩》 第15条规矩:“公民、法人恳求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恳求表。公证恳求表应记明下列内容:、、、、、、、、恳求人应在恳求表上签名或盖章。恳求人填写恳求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这些法令和规章规矩阐明,只需有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合同就建立,并不是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按手印才建立,所以本案中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是契合法令和规章之规矩的,是合法有用的公证。别的,此处规矩的盖章并没有特别指明是法人章仍是私家章,故应该不是特别规矩,而是一般性规矩,所以被告所谓仅有其私章而没有按手印的理由不只违反了法令和规章之规矩而且也没有任何法令依据。(3)、被告在向别人告贷时在借单上盖的也是其私章,而且此私章和在公证材料上的私章是完全一致的同一个私章。这就充分阐明被告的说法是彼此对立的,显然是在说谎。2、《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矩。” 榜首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结合本案现实:1996年12月,余某和女儿陈 XX向别人告贷三万元,后因许多原因,直到1998年4月仍无法准时归还告贷,不得以,余某和陈XX请陈某(余某之女)帮忙为其归还告贷,做为女儿及姊妹的陈某通过亲戚朋友东拼西借,才免强为其凑到二万八千元,归还给了债权人。在1998年7月余某决议把技光村154-1号房子赠与女儿陈某,并把房子权属证交给陈某,之后一起到大渡口区公证处处理了房子赠与公证,随即,余某把房子交给陈某,陈某全家也搬进寓居,并准时交纳各种水电等费。赠与后,余某同陈某凭公证的《赠与书》到房管、疆土处理过户挂号,因为此房系危房,暂不能过户,之后陈某出资从头建筑了一楼一底的房子83.86平方米。2005年,余某和陈某又预备恳求处理过户手续,可是余某的另一个女儿陈XX却鼓动余某不合作陈某处理过户手续,并鼓动余某向大渡口区公证处恳求吊销公证书,公证处受理吊销恳求后,便到大渡口区房管局、大渡口区疆土局查询了解有关状况,并造访了有关人员,从头检查了公证档案,最终公证机关得出的现实为:(1)、是原告和被告一起到公证处恳求处理的公证;(2)、处理公证后,原告和被告曾一起到房管部分恳求处理过户,但其时因而房系危房(土墙)暂不能处理过户;(3)、为了能顺畅处理过户,被告又帮忙原告到有关部分恳求重建手续,手续办后,由原告出全资建筑了一楼一底砖混结构的房子83.86平方米。鉴于这些现实,2005年 9月,大渡口区公证处依法驳回了被告的恳求。从上面现实能够阐明:本案通过公证的房子赠与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完全契合《合同法》和《公证程序规矩》之规矩。被告在别的一个女儿陈XX的鼓动下,去恳求吊销公证书,以钳制原告再付出一些钱给陈XX,使陈XX取得不妥利益,陈XX及被告的这些行为和做法,真实无法令人信服,其恳求天然也会被公证处依法驳回。3、本案适用合同法之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榜首条:“合同法施行今后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矩;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说还有规矩的以外,适用其时的法令规矩,其时没有法令规矩的,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矩。”本案中,尽管公证赠与合同是发作在1998年,《合同法》施行于 1999年,即公证赠与合同发作在《合同法》施行曾经,可是,曾经的法令对赠与合同从来没有专门章节规矩,仅有简略的规矩(例如: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若干定见第128条),对公证的赠与合同更没有法令规矩,而《合同法》对赠与合同做了专门章节规矩,并对公证的赠与合同做出了清晰的规矩,故对公证赠与合同是曾经法令没有规矩的,而在《合同法》中却有清晰规矩,所以本案适用于《合同法》。二、在本案的房子赠与行为中,被告把房子权属证书交给了原告,也把房子交给给了原告,原告也实际上占有、运用该房子。1、1996年,被告与陈XX向王某告贷2万元,因为被告与陈XX长时间拖欠不还,借主王某经常到被告家里要债,不得以,原告才帮忙其归还了债款。曾经抵押给王某的房子权属证还给了被告,被告后就把房子权属证交给了原告,随即原告全家就搬进寓居。期间,原被告曾到房管部分一起恳求处理过户挂号,但因而房系危房,暂不能处理过户,随后,被告帮忙原告恳求重建手续,2003年,由原告出全资重建了此房,并恳求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也进行了装饰,不久原告就把重建房子进行租借。2005年原被告预备一起再恳求处理过户挂号,哪知,另一个女儿陈某某却想借此机会钳制原告再拿些钱给她,所以鼓动被告不合作原告处理过户手续,不得以,原告才申述到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8条规矩:“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处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定赠与联系建立;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被告把房子权属证书交给了原告,原告也实际上占有、运用该房子,而且该房子在原告占有后,由原告出资对其进行了从头建筑,故本案也完全契合此司法解说之规矩。综上所述,在我国依法治国,建造法制国家,建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恳求贵院依据现实和依据以及有关法令、司法解说之规矩,做出公证判定,以促进我国法制健康向前开展,以使当事人服判息讼。